“這麼多年過去了,終於摘了‘老賴’的帽子。”日前,在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當事人金某握着鑑定人員的手,興奮地説。此前,金某發現自己莫名“被失信”,揹負了百萬債務,所幸檢察機關借技術手段幫助他還原了這場“借貸”真相。
2015年,金某準備到外地出差時,發現自己無法購買高鐵和飛機票,這才知道自己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金某到法院詢問得知,2012年12月,一名姓王的原告,因債務人餘某、羅某死亡,對該二人的債權無法受償,於是代位向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起訴,要求受償餘某、羅某對借款人金某及保證人徐某持有的100萬元債權。王某還出示有金某簽字並捺印的借條一張。
但是,金某説自己不認識王某,且沒有收到訴狀,也沒有到庭應訴。2013年3月,法院作出缺席判決,要求金某歸還王某借款100萬元。金某對這個結果全然不知,自然也沒有歸還借款,法院便將他納入了“失信黑名單”。
無奈之下,金某向慈溪市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承辦檢察官發現,案件焦點在金某簽名捺印的借條上。弄清借條上的簽名及指印是否為金某本人所留,成了關鍵。
慈溪市檢察院遂向寧波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尋求技術支持,後者迅速指派3位文件檢驗鑑定人,參與案件辦理。
在收集用於比對的案發前後自然樣本時,鑑定人遇到了難題。由於案件發生在2011年,當時金某四處務工,且多是短期或在私人企業,並沒有留下多少書寫字跡。3位鑑定人先後赴幾家單位收集樣本,一無所獲。
就在樣本收集停滯之時,鑑定人想到,2011年電子支付還不普及,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中可能留有金某本人筆跡。
金某經仔細回想,表示自己2010年曾在中國建設銀行餘姚支行辦理過銀行卡開户。鑑定人於是立刻開好查詢函趕赴銀行,很快取得了2010年4月15日金某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留下的簽字樣本。
鑑定人又把《人民法院當事人聯繫方式確認書》中金某的簽名,作為案後自然樣本,發現案發前後不同時間書寫的自然樣本,與金某本人現場書寫的案後實驗樣本,在筆跡特徵上反映穩定且相同,可供比對檢驗。
3位鑑定人對檢材、樣本認真分析研判後,最終給出鑑定意見,認定該案中落款時間為2011年9月2日、寫有金某簽名字跡的借條不是金某本人書寫。
此外,鑑於該案所涉金額高達百萬,為謹慎起見,寧波市檢察院還向浙江省檢察院申請對借條上的指印進行指紋痕跡鑑定。經鑑定,該指印非金某本人所留。
最終,慈溪市法院採納了鑑定意見及市檢察院作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對該案予以再審並依法改判,撤銷金某清償義務。
來源:浙江法制報微信(ID:zjfzbs)
作者:高 敏 呂靜波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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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