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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無損香港司法獨立——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二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題: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無損香港司法獨立——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二

  新華社記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針對輿論關切和各種觀點,法律專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權香港特區管轄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極少數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轄,以防因特區不履行、無法履行或無力履行職責導致國家安全受損甚至失控。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無損香港特區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在世界各國,國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權,屬中央“保留管轄”事項。對香港發生的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原本都有權直接管轄,但基於“一國兩制”原則,以及對香港特區的充分信任和對特區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尊重,中央授權香港特區管轄絕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極少數特定情形下對特區辦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轄,並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這是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保障‘一國兩制’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是合憲合法的。”武漢大學副校長周葉中説。

  作為中央政府派出機構,駐港國安公署有責任確保有關法律執行到位、有效實施,將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專家指出,駐港國安公署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協作,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不影響特區的執法行為,也不影響特區法官對具體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問題。

  關於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香港國安法有清晰劃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並且,香港國安法對駐港國安公署等行使管轄權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

  周葉中指出,香港國安法設置了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體系,分別賦予不同的職責職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負責常規案件的一般管轄,駐港國安公署對特定案件進行直接管轄,二者不存在衝突,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同時,香港國安法關於案件管轄權劃分的制度設計,也説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為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有“無權管、無力管、管不了”的情形,甚至在一些極端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指出,中央保留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後的管轄權,是防止出現因香港特區不履行、無法履行或無力履行職責導致國家安全受損甚至失控的嚴重後果,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但是,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是極少數,其擁有的管轄權具有支持、督促、補充、兜底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人稱,中央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侵犯了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專家認為,這種説法完全顛倒黑白、本末倒置。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其司法管轄權源於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基本法第19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權本身就是有限制的,香港法院除繼續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外,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田飛龍指出,明確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是適應“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新需要,是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有關規定有利於堵住疏漏,防範、制止和懲治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共同構建更加嚴密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有效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