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侵害法官權益、擾亂庭審秩序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些行為不僅對法官造成人身、精神傷害,還嚴重損害司法權威,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法治日報》記者通過梳理山東法院辦理的此類案件發現,這些案件的當事人中既有在網絡平台用低俗的語言怨恨、詛咒、侮辱、誹謗法官的,也有在法庭等辦公場所公開辱罵司法工作人員並故意撕毀法律文書的。辦案法官提醒廣大讀者,建設法治中國,捍衞法律權威,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如果對裁判結果不服,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切不可誣陷、辱罵、威脅、毆打法官,擾亂法庭秩序,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撕毀文書辱罵法官
拘留十日罰款一萬
2019年8月9日,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棗城法庭承辦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工作人員多次與楊某電話聯繫,楊某不僅不配合調查,反而故意躲避甚至口出惡言辱罵法官。同年10月15日,法院工作人員與楊某父母取得聯繫後,得知其與楊某並無聯繫,便到楊某所在村委會處開具了證明。10月16日,楊某以法院工作人員將其父母氣病為藉口,來到法庭辦公場所辱罵司法工作人員,並當場故意撕毀法律文書,造成惡劣影響。
由於楊某公然辱罵司法工作人員、故意撕毀法律文書,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活動,樂陵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楊某作出拘留10日並處罰款3萬元的決定。拘留執行完畢後,楊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書寫悔過書並主動向工作人員道歉,法院作出決定將罰款減為1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司法工作人員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人民羣眾的守護者。當事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本案中,楊某因自身婚姻家庭問題心情不悦,便遷怒於依法辦案的法院工作人員,在辦公場所出言辱罵,甚至故意撕毀法律文書,嚴重妨礙了審判工作正常運行,是一種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法院依法對楊某作出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決定,切實維護了司法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維護了法庭秩序,捍衞了司法權威。
不服裁決發帖泄憤
證據確鑿依法處罰
郭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均敗訴。郭某不服終審判決,但其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提請再審或提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卻轉而利用網絡發泄私憤,連續多次在天涯社區、論壇、網站發帖,用低俗且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語言怨恨、詛咒,並侮辱、誹謗辦案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員。郭某的發帖行為出現後,法官與其溝通勸阻無效,遂與公安網監部門溝通對接,落地查人並固定了相應證據。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決定對郭某拘留15日,罰款3萬元,限期繳納。
郭某收到處罰決定後,深刻反省了自身違法行為,具結悔過,積極主動繳納罰款,書寫悔過書,表示今後將嚴格依法表達個人訴求,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表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網絡環境中必須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肩負定分止爭的神聖職責,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不服,應合法合理表達訴求,肆意利用網絡侮辱誹謗、發泄私憤,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當眾鬧事毆打法官
妨害公務構罪獲刑
2019年11月13日,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法官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劉某甲司法拘留。在採集信息期間,劉某甲突然暈倒,執行幹警遂帶其至醫院救治。承辦法官隨後到達醫院幫其辦理了住院手續,帶劉某甲作了一系列檢查,未見明顯異常,同時通知了劉某甲的妹妹劉某乙。劉某乙到達醫院後,不問事情緣由,而是在大庭廣眾之下與其父母對法官大聲呵斥,並多次謾罵、推搡、撕扯、毆打法官,並以事情沒完相威脅,造成承辦法官受傷,工作制服被撕壞,引起多人圍觀。隨後,劉某乙被執法人員帶走。
平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仍在公共場所且在他人阻攔的情況下多次對法官進行毆打、撕扯、辱罵、威脅,致使法官受傷、工作制服被撕壞,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務活動,公然蔑視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造成多人圍觀,影響惡劣。最終,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對劉某乙判處刑罰,有力地維護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捍衞了司法權威。
散播視頻辱罵法官
侵害權益依法拘留
家住山東菏澤的吳某某與被害人吳某峯在喝酒過程中發生爭執,吳某某用啤酒瓶砸吳某峯頭部,後又在吳某峯家中持刀將其砍傷,致吳某峯頭部及頸部受傷,左側第一肋骨和右側第四肋骨骨折。經鑑定,吳某峯的傷屬輕傷二級。該案件起訴到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後,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某某刑滿釋放後,在菏澤市看守所大門口拍攝視頻,公開對承辦案件的公安、檢察院、法院辦案人員發表不實言論,該視頻在8個微信羣(共計3010人)中被散播,給辦案人員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吳某某又在新浪微博註冊名為“法官不是人”的賬號,多次在微博中辱罵承辦法官,並通過匿名電話以“知道法官家庭住址,知道法官孩子在什麼學校上學”等言語威脅恐嚇法官。2019年2月21日,公安機關將吳某某傳喚至牡丹南派出所,吳某某承認其所作所為,但態度依然惡劣,揚言報復。
因吳某某多次利用網絡公開辱罵法官、威脅騷擾法官家庭,不僅是對法官人格尊嚴的侮辱,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其行為性質惡劣。根據治安處罰法,牡丹區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吳某某15天。
本案中,法院依法對吳某某進行判決,但吳某某罔顧法律,刑滿釋放後對法官進行威脅、辱罵,通過網絡惡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吳某某的行為不僅踐踏了法官個人尊嚴,還嚴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依法對吳某某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僅是對保障法官權益所作的有力背書,更是讓人民羣眾知曉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權威,樹立積極正確的法治觀念。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老胡點評
隨着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們尊重司法程序、服從司法裁判的意識也在逐漸增強。然而,在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不斷提高的背景之下,仍然有一些人漠視法庭紀律和司法尊嚴,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故意撕毀法律文書,嚴重擾亂法庭秩序。還有一些訴訟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因不滿法院判決,通過社交媒體惡毒辱罵、詛咒法官,肆意發泄怨恨情緒,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權利。
究其原因,主要是個別人對司法缺乏應有的敬畏之心,這些人往往法治意識淡薄,把個人的一己私利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應當進一步提高公眾法治素養,使訴訟參與人真正懂得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機構,維護司法的權威就是維護國家法治的權威,司法權威不容褻瀆和挑戰。
另一方面,對任何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都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罰,以警示和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者。同時,審判人員也應當提高説法釋理的水平,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在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司法的温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