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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判囚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香港12月2日電 (記者 王嘉程)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涉嫌於去年6月21日煽惑、組織及參與包圍警總案,2日宣判。第一被告黃之鋒(24歲)“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成,判囚13.5個月;第二被告林朗彥(26歲)“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項罪成,判囚7個月;第三被告周庭(23歲)“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成,判囚10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