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文制止“天價”月餅等現象,提出對單價超過500元的盒裝月餅實行重點監管,要求經營者生產、銷售盒裝月餅不得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詳情如下:
月餅是積澱中國傳統文化內涵的一種中秋節美食。為提倡節儉、反對浪費,制止“天價”月餅等現象,堅持月餅大眾食品屬性,體現中秋節傳統文化,促進月餅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月餅市場有關監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從事月餅生產、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月餅價格由市場形成,從多年市場情況看,單價500元以內的盒裝月餅銷售佔比約99%。鼓勵經營者生產、銷售物美價廉的盒裝月餅,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
三、對單價超過500元的盒裝月餅實行重點監管。經營者應當將銷售單價超過500元盒裝月餅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備有關部門依法查核。如有需要,將立即對經營者開展成本調查。
四、經營者生產、銷售盒裝月餅,應當嚴格遵守關於食品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不得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鼓勵使用綠色環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裝。
五、經營者銷售盒裝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禮盒等形式將月餅同其它產品混合銷售。
六、經營者發行月餅券、月餅卡等提貨卡券的,應當嚴格遵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七、酒店、餐廳等經營者加工製作、銷售盒裝月餅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與住宿費、餐費等一併結算的,應當將盒裝月餅單價及數量單獨列示。
八、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從事盒裝月餅銷售活動,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並不得通過拆分訂單、虛增商品數量等方式,進行混合銷售、虛標商品售價。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完善交易規則,加強對平台內經營者的盒裝月餅銷售活動監督,對銷售單價超過500元的盒裝月餅和提供定製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進行重點監督;根據本公告第三條,為平台內經營者記錄相關交易信息提供必要技術條件;督促平台內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食品安全、限制過度包裝等強制性標準,對違反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平台內經營者,禁止在電子商務平台內從事月餅銷售活動。
九、行業組織應當積極推動行業自律,月餅餡料中不得使用魚翅等野生保護動物食材,倡導不使用燕窩等名貴珍稀食材,鼓勵簡約、綠色包裝,引導經營者合理定價,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月餅生產活動的經營者的行業指導,各級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商場、超市、酒店、餐廳、電子商務平台等經營者的行業指導,督促有關經營者自覺遵守本公告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執法,對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有關要求,以及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實施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的,一律從嚴查處,相關違法違規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堅持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發現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按權限移送紀檢監察、司法等機關處理。
十一、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十二、本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