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金名片”
光明日報記者 黨文婷 嚴聖禾
沒有想象中的劍拔弩張、各執一詞,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冰釋前嫌、握手言和,表示將繼續在國際市場上通力合作。這樣的場景,幾乎每天都會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仲裁庭內上演。
亞洲第一,全球前三!2022年,深圳國際仲裁院交出了一份讓人驚喜的“成績單”。該院受理的仲裁案件總爭議金額增長到1272億元人民幣,其中涉外仲裁案件總爭議金額達420億元,覆蓋138個國家和地區。
這意味着,深圳經濟特區的國際公信力逐年增強,以國際仲裁為支點撬動整體法治化、國際化水平,在優化營商環境、助力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方面走出獨特的“深圳路徑”。
為高質量發展創造優良營商環境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其選定的仲裁機構,並由仲裁庭作出有終局效力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由於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高效、專業、保密、一裁終局且在國際上具有可強制執行力等特點,仲裁受到商事主體的廣泛青睞。
“那是一起中美跨國投資糾紛仲裁案件,涉及的爭議金額高達130多億元人民幣,代理律師來自5個國家和地區,由於最初的合同裏沒有仲裁條款,因此爭議形成了巨大的僵局。”回憶起幾年前中國仲裁史上的“最大金額案件”,深圳國際仲裁院副院長安欣記憶猶新。該案中的三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共同選擇由深圳國際仲裁院解決糾紛。最終,僅用13天這起糾紛就得到高效化解,比“打官司”省時省力。
事實上,由於仲裁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自主的特點,一家仲裁機構是否會被選擇,取決於長期以來市場的信任和機構公信力的積累。近年來,選擇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的中外企業越來越多,“大標的”案子也越來越多。據瞭解,僅2022年,個案爭議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就有147宗,10億元以上的有21宗,位居全國第一。
“這背後代表的,是市場主體對仲裁機構乃至對深圳營商環境的信任,也緣於深圳國際仲裁院四十年來為提升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國際公信力所採取的一系列創新舉措。”安欣説。
一直以來,深圳國際仲裁院秉持着“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先後推出並逐漸完善了“邊裁推選法”“排序法”“選擇法”“排除法”等創新規則,儘可能把選定首席或獨任仲裁員的權利交給雙方當事人,從而消除當事人對仲裁庭中立性的顧慮,讓當事人感受到特區營商環境的開放性和對市場主體的充分尊重。
為更充分地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2019年,深圳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立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形成“深圳+香港”“雙城兩院”新發展格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2022年,在江門設立“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並受委託管理江門仲裁委員會,進一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發展,將特區仲裁經驗輻射帶動至粵西地區。
不僅如此,為助力經高質量發展,針對金融、創投、科技、港口、物流等重點行業和新興產業,深圳國際仲裁院加快建設“三中心”:設立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落實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任務和全國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任務,促進全球金融創新中心城市建設;設立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促進和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設立海事仲裁中心,促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
這些有益的經驗探索,已經在向外複製推廣。2022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深圳國際仲裁院“建立跨境仲裁協作和國際仲裁合作新機制”納入《深圳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典型經驗和創新舉措》,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區域推廣。
不管是“走出去”還是“引進來”,仲裁已經成為深圳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一環。
為高水平對外開放築牢法治基底
根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與法院判決相比,仲裁裁決具有可以“走出國門”的特點,也因此更受涉外商事主體歡迎。
在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一起涉外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是中國東莞的公司,另一方當事人是加拿大公司。雙方分別選定了一名來自東莞和一名來自加拿大的仲裁員。為充分考慮審理案件的公平性,由仲裁院指定了一名來自第三法域——香港的專業人士擔任首席仲裁員,案件由三名來自三個法域的仲裁員使用英文作為仲裁語言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在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中,這樣的安排屢見不鮮。翻開深圳國際仲裁院最新的仲裁員名冊,1547名仲裁員覆蓋全球114個國家和地區,境外仲裁員佔比36.78%,仲裁員國際化水平在全國領先。
廣東深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周龍向記者回憶起他所代理過的一起仲裁案件。當時,他和當事人經過了一番研究和比對選擇了深圳國際仲裁院,“不僅因為信賴這裏的公正性、專業性,也因為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法人治理機制”。
周龍口中的法人治理機制,正是深圳國際仲裁院提升國際公信力的一大“法寶”——由國際化的理事會來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仲裁機構的管理層僅僅是執行層,相當於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理事會理事由深圳市政府聘請境內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其中來自境外的理事不少於三分之一。這種方式能夠更好地杜絕地方保護、行政干預和內部人控制。2020年,深圳市人大通過《深圳國際仲裁院條例》,全球首創對特定仲裁機構進行專門立法,以此鞏固改革成果,進一步穩定中外當事人對深圳經濟特區國際仲裁獨立性和公平性的預期。
“市場主體都希望通過獨立、公正、高效的方式解決糾紛,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創新為深圳營商環境建設帶來更多的保障。”周龍説。
為大灣區高度融合打造共治平台
作為內地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的第一家獨立仲裁機構,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於2022年5月1日推出《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該規則由德國籍著名教授主筆,以國際通行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為藍本,吸收借鑑深港兩地仲裁經驗,是一部以國際仲裁程序為基本制度架構的仲裁規則。由於規則框架設計符合國際通行的規則內容,極大地方便了境外人士熟悉、理解和使用。
此外,與其他國際仲裁機構關於仲裁時間與費用的規定相比,該規則還大大提升了效率,方便當事人對裁決期限做出預期,同時提供了成本優化的多種選擇,為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解決糾紛提供更多便利,充分利用併發揮香港法域的獨特性。
“深圳國際仲裁院充分體現了內地與港澳的共商、共治、共建、共享。相關機制能夠充分發揮香港專業人士的作用,集思廣益,把普通法的優勢疊加進來,從治理機制上保障仲裁機構的‘獨立性’。這樣一來,外資企業就更有信心選擇中國仲裁,進而獲得公正的結果。”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説。
同時,為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第29項任務,深圳國際仲裁院加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牌子,香港工商界、法律界專業人士可作為理事、仲裁員、調解員、代理人、專家證人等參與特區國際仲裁,化解跨境糾紛,並以“雙城兩院”為橋樑和紐帶,深化與港澳的合作,共同提升大灣區營商環境。
“未來,我們還將繼續在國際化、港澳合作上下功夫,以特區仲裁機構為基礎,以合作的方式來引進國際組織和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加快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試點城市建設,全力打造國際仲裁的深圳樣板。”安欣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