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趙某(奶奶)在被告王某經營的廢舊收購點內上班,孫兒(小李)系學齡前兒童,由於無人照顧,趙某將小李也帶到了廢舊收購廠內。小李在廢紙堆旁自己玩耍時,廢舊收購廠內已經打好碼的廢紙堆放物突然倒塌,將小李壓倒在廢紙箱下。事故發生後小李被送入醫院住院治療25天,經鑑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小李出院後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因其堆放物倒塌造成小李傷害的侵權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李在王某所經營的廢舊收購廠內被倒塌的廢紙堆壓傷,王某作為該廢舊收購廠的經營者,對其實際管理的廢紙堆放物有相應的注意管理義務,其對廢紙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消除,且廢舊收購廠的安全警示標誌不足以證明王某對打好碼的廢紙堆放物盡到了防止倒塌的安全保障義務,王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堆放物的倒塌沒有過錯,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小李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也負有監護責任。小李的監護人在事故發生前明知在廢舊收購廠內有打好碼的廢舊紙堆,但對廢舊紙堆可能倒塌缺乏必要的關注,被監護人處在存在倒塌危險的廢紙堆前,監護人未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監護,對損失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應自負一定的經濟損失。最終法院根據原告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原被告各負50%事故責任。
法官説法: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55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