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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綜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醫院泄露孕產婦個人信息;培訓機構購買中小學在校學生個人信息“精準”營銷;手機APP違法違規收集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用司法規制上述行為。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衞列説,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屬於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檢察機關將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契機,持續跟進監督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突出問題,辦理更多有影響力的典型案件,為個人信息保護貢獻公益訴訟檢察力量。

檢測6款手機APP均存問題

【辦案經過】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委託專業檢測公司在人民監督員及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對本地企業開發經營的“貪玩藍月”“江教在線”“魔題庫”等6款手機APP進行檢測,均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收集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包括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用户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

因手機APP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監管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存在職能交叉等問題,檢察院在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磋商基礎上,決定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表示,該類手機APP存在的問題已不是個案,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建議檢察機關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抓緊整改。

2020年8月,南昌市檢察院分別向公安、網信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兩行政機關依法對案涉手機APP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進行監管及處罰,並加強對本市轄區內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等行為的監管,推動整改。為評估整改效果,檢察院委託專業檢測公司對案涉APP進行復測,確認相關問題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手機APP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危害性。辦理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可以藉助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專業力量,調查收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相關證據,確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事實。對手機APP侵害個人信息進行監管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檢察機關運用“磋商+聽證”的監督模式,加強與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同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形成個人信息保護合力。

醫院泄露就診者個人信息

【辦案經過】浙江温州某兒童攝影公司員工張某某、某兒童培訓公司員工盧某某等人,為公司商業營銷需要,採用購買、交換等方式從温州多家醫院非法獲取1萬餘條孕產婦個人信息,期間張某某等人還向他人出售、提供孕產婦個人信息。

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檢察部門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發現本案公益損害線索,通過調閲刑事卷宗、走訪職能部門等方式,查明公益損害事實,向鹿城市場監管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涉案公司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轄區內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對攝影公司、培訓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並開展全區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查處違法公司4家,罰沒款16.8萬元。

辦案過程中,鹿城區檢察院針對就診者個人信息主要從温州兩家醫院泄露這一情況,分別向兩家醫院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就診者個人信息保護。兩家醫院通過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採取了加強信息查詢權限分級管理、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工作電腦加密等措施積極落實整改,完善個人信息安全源頭管理。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針對非法獲取就診者個人信息用於商業營銷的市場亂象,通過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推動醫療機構加強源頭管理,構建執法司法長效機制,全方位保護就診者個人信息安全,營造讓人民羣眾放心的醫療就診環境。

培訓機構“精準”營銷招生

【辦案經過】甲培訓機構總經理孟某購買中小學在校學生個人信息23萬餘條,並將上述信息用於其培訓機構電話招生。孟某向王某出售、向乙培訓機構總經理方某提供上述信息。甲乙兩培訓機構均無辦學許可證,而上述信息多為精確度高的整個學校或整個班級的信息,包括學校、學生姓名、入學年份、班級、學號及父母姓名、聯繫方式等。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機關在辦理孟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中發現可能存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立案調查後,向無錫市教育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和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

收到檢察建議後,無錫市教育局成立調查組全面排查治理。根據涉案個人信息數據分析、排查市區兩級學籍數據管理系統的數據使用情況,查找風險點,對相關信息數據採取集中登記備案。完善數據下載流程並全程留痕,對學生身份證號碼、家長聯繫方式等信息加密處理。加大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力度,重點整治非法獲取學生信息營銷招生行為,將其納入年檢和信用管理檔案內容,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甲培訓機構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企業住所地失聯異常名錄,乙培訓機構撤銷方某職務,變更負責人並取得辦學許可證。

【典型意義】校外培訓機構非法獲取學生個人信息用於營銷招生,不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發電信詐騙等多種關聯犯罪,對學生及家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檢察機關運用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全面履職,一方面,及時堵漏補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強自身及校園對學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另一方面,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保護學生個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訴求

【辦案經過】李某非法獲取包含姓名、電話、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290萬餘條,夥同他人將其中1.9萬餘條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獲利的同時,僱傭電話客服批量、隨機撥打營銷騷擾電話,並以收藏品公司名義,採用誇大收藏品價值和升值空間等方式,誘騙消費者購買腎寶片、紀念冊、紀念幣等商品,銷售價款共計55.4萬餘元。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某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同時,存在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經公告,並函詢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意見,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7月,保定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66.3萬餘元;採取有效措施刪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個人信息泄露、電話營銷欺詐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民生痛點。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專家論證和問卷調查,對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並利用個人信息進行消費欺詐的行為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對充分運用公益訴訟職能懲治和預防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損害公益行為、真正實現“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具有積極的引領、示範和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