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資3000萬炒股鉅虧,誰賠?法院這樣判......

配資3000萬炒股鉅虧,誰賠?法院這樣判......

配資 3000 萬元炒股,不幸"踩雷"鉅虧,誰來承擔損失?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槓桿炒股引發的官司。

拿 1000 萬元保證金,配資 3000 萬元炒股,小王本想利用槓桿炒股大賺一筆。不料遭遇股票停牌,最終虧損了 1800 多萬元,扣除保證金用於抵充後,還造成了出資人 700 多萬元配資款無法收回。

結果,雙方為此互相告上法庭,出資人陳先生狀告槓桿炒股的小王,要求其返還 700 多萬元配資款。而被告小王也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法院判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並判令陳先生返還小王已支付的保證金與 594 萬元配資利息。

起因:配資 3000 萬炒股,鉅虧鬧上法庭

小王是一位股民,他對自己的炒股能力有信心,想利用配資炒股賺錢。因此,小王於 2018 年 2 月 8 日與出資人陳先生簽訂了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在這份協議中,雙方約定,由陳先生作為出資人,出借 3000 萬元資金給小王投資證券市場,用於購買奧馬電器股票,股票代碼為 002668;而小王作為用資人,提供自有資金 1000 萬元擔保金為陳先生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按月向陳先生支付利息 30 萬元,並按照協議共同承擔風險、享受收益。

2018 年 6 月 15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臨時停牌的公告》,該公告載明: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於 2018 年 6 月 15 日開市起臨時停牌,待公司通過指定媒體披露相關公告後復牌。

2018 年 11 月 6 日,因奧馬電器股票停牌導致鉅額損失,小王經結算後向陳先生出具《清算確認單》。當時,雙方在這份確認單中,共同確認小王應向陳先生支付本金 714 萬餘元、利息 86 萬元。但是,後來二人就清算問題產生分歧,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

原告:雙方已經確認,被告應該還錢

原告陳先生説,被告小王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陳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陳先生起訴要求,根據雙方已共同確認的《清算確認單》,小王應返還本金 714 萬餘元及利息 86 萬元。

而被告小王也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投資顧問協議》與《清算確認單》無效;並判令陳先生返還小王已支付的保證金與 594 萬元配資利息。

針對小王的反訴,陳先生反駁説,雙方簽訂的《投資顧問協議》、《清算確認單》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投資顧問協議》約定,陳先生將其自有的 3000 萬元借小王用於炒股使用,借款年利率 12%,符合法律的規定。小王的反訴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陳先生認為,他無須向小王返還保證金及利息,小王的反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協議違法無效,無須還錢付息

針對陳先生的起訴,被告小王答辯稱,他與陳先生簽訂的《投資顧問協議》實質為場外配資(融資)協議,該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為無效協議。 而且,小王與陳先生於 2018 年 11 月 6 日簽訂的《清算確認單》繫上述《投資顧問協議》的補充協議,因主協議無效的,補充協議也屬無效,故《清算確認單》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因《投資顧問協議》為無效協議,陳先生應當返還收取小王的保證金與配資利息 594 萬元。據小王説,《投資顧問協議》簽訂後,小王共支付給陳先生保證金,配資利息 594 萬元。小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之規定,陳先生基於該無效的《投資顧問協議》取得的所有款項,應當全部返還給小王。

另外,小王還説,他自始至終未控制和操作投資賬户,即使投資賬户存在損失,也是因陳先生操作失當未及時平倉等原因導致的,應由其自行承擔操作投資賬户的全部損失,與小王無關。所以,小王無需再支付陳先生主張的利息及投資賬户的損失。

判決:合同無效,本金要還利息不用給

針對雙方爭議焦點,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包括場外配資在內的股票信用交易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特許經營業務,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户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與用資人的股票配資行為,均違反國家特許經營的規定。該行為不僅規避了金融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的、槓桿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劇了證券市場的非理性波動,將損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雙方簽訂的旨在進行股票配資的《投資顧問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

法院判決指出,合同認定無效後,其中關於利息計算方式的約定亦屬無效,所以,《清算確認單》中關於小王應支付陳先生利息 86 萬元的約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小王無需返還陳先生 86 萬元的利息。不過,由小王操作進行買賣的奧馬電器股票共計虧損 1839 萬餘元,扣除其向陳先生支付的保證金用於抵充後,還造成了其提供的配資款本 714 萬餘元無法收回。陳先生據此可以要求小王償還該 714 萬餘元本金。

因此,近日湖裏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王應返還陳先生配資款 714 萬餘元,駁回陳先生的其他本訴請求,駁回小王的其他反訴請求。

相關案例

配資炒股損失誰賠?

配資 600 萬元炒股,不料遭遇"股災"被強制平倉,104 萬元本金全沒了。為此,股民陳女士狀告配資公司,要求對方返還 104 萬元保證金。此前,思明區法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槓桿炒股引發的官司。

原告陳女士此前與被告配資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協議》,約定由配資公司將其持有的 600 萬元資產交由陳女士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投資理財。當時,陳女士向配資公司支付 100 萬元作為投資理財保證金。後來,因資產觸及警戒線,陳女士又追加保證金 4 萬元。

不過,後來股市整體大幅下跌。陳女士持有的股票市值大幅縮水,而且其中有一段時間有多隻主力股票被停牌,無法賣出。

隨後,配資公司採取了強行平倉的措施,幾天內就將陳女士的數只未停牌股票全部賣出。賣出上述股票後,上述專用賬户總資產為 560 萬多元。

為此,陳女士為此將配資公司告上法庭。陳女士起訴認為,配資公司無故限制原告對交易賬户的操作,提前終止了對她的委託授權,導致她失去了"翻盤"的機會。所以,因被告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委託炒股虧錢誰擔?

廈門一位"炒股高手"因為幫人炒股虧了錢,被委託人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區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最終這位被告的"炒股高手"被判擔責並賠償損失。

據原告章女士和吳女士説,她們之前聽説被告老張操作股票能力很強,就與老張簽訂協議,約定兩原告委託老張"操盤",進行證券交易理財。

協議簽訂後,兩原告一共投資 60 萬元,由"炒股高手"老張在吳女士的證券賬户進行操作。不料,後來在短短數月時間內,"炒股高手"虧損了 10 多萬元。

隨後,兩位委託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老張賠償因處理委託理財"不盡職"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關係合法有效,經認定,兩位原告的損失應為 11 萬多元。根據協議約定,老張一共應承擔損失金額 7 萬多元。

【來源:海西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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