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關注“因奔喪被辭退”案例:婚事喪事是人生大事 應予以立法規範
今年初,一起因請喪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例登上“熱搜”榜首,這引發了代表委員對實施40多年的婚喪假制度的關注。今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呼籲,婚事、喪事是人生大事,與職工個人情感關係密切,原有制度應根據社會現實進行修改,並從法律層面予以立法規範。
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與財政部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如果路途遙遠可適當增加天數。
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事假有明文規定,這紙40多年前的通知就成了勞動者操辦紅白喜事請假的主要依據。
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北方光電集團河南平原光電有限公司中國兵器首席技師梁兵看來,如何對待職工的紅白喜事,反映出企業的人性化程度,“因人因事而異多批幾天假期,短期可能影響勞動效率,但從長期看,這種有温度的做法可以增強職工對企業的歸屬感,最終也有助於企業效益提升。”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全國政協委員、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李正國認為,相關案例的出現,表明我國實施多年的婚喪假制度已到了需要調整的時候,“婚喪大事與勞動者個人情感關係緊密,如果要求職工倉促返崗,一方面可能影響工作質量甚至引起勞動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也有悖於我國法律對個人尊嚴、價值等越來越重視的趨勢。”
因此,李正國委員建議,應儘快針對所有性質的企業制定新規,適當延長婚喪假時間,並將其納入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企業利益也應該得到尊重,因此可考慮將延長部分定為無薪假,或根據企業實際安排補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