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當事人私下錄製的音頻可以成為定案的依據嗎?來看看這則案例

由 豆更生 發佈於 綜合

大皖新聞訊 隨着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許多公民在與他人產生糾紛後,都喜歡私下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以獲取對己有利的證據,並在日後訴訟時作為“呈堂證供”。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私下錄製的音頻或視頻能否成為定案的依據,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具體案件進行認定。據績溪法院8月26日發佈,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確認合同無效案件,其中的關鍵證據便是一份原告私下錄製的音頻。

原告汪某與被告高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高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共向汪某借款200萬元,約定月息2分,高某妻子王某某系連帶責任保證人。後因高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汪某於2021年4月8日向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申請保全高某在績溪某公司的股權。同年4月25日,在弋江區法院向績溪某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時,在場的汪某用手機進行了錄音。隨後,績溪某公司向弋江區法院反饋情況説明一份,表明高某的股份早在2021年2月27日就通過股東大會將全部股權轉讓給公司的許某某了。2021年6月17日,弋江區法院就汪某與高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後,汪某申請強制執行,後弋江區法院於2021年11月22日,以高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汪某遂於2022年4月22日以高某為被告、許某某和績溪某公司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請求判決撤銷高某在債務履行期間將其持有的績溪某公司6.7426%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許某某的行為,並立即將股權恢復登記至高某名下;同時要求高某承擔汪某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2萬元。

審理過程中,經法庭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未就案涉錄音資料於庭後補充發表質證意見,亦未申請對錄音的真實性進行鑑定,本院據此確認了該錄音資料的真實性。通過該錄音資料顯示,在弋江區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整個過程中,公司當時的實際負責人王某在得知保全事項後一直未向辦案法官提及高某的股權已轉讓給許某某的事實,而只是關注保全措施是否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本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時間應在弋江區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後,也就是2021年4月25日之後。進而認定高某與許某某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意圖逃避執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為無效。鑑於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後與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一致,故針對原告的請求,本院直接確認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同時一併支持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公民在遇到糾紛時,可以通過私下錄音或錄像的方式保留一些關鍵證據,但前提是錄製的過程未侵犯國家的、社會的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在錄製過程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儘量保持錄音或錄像資料的完整性,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此種情況下,對方未能提出反駁意見或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通常會對證據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王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