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黃毅,被公訴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據最高檢官網1月6日消息,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黃毅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政府秘書長,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雲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毅(資料圖)

2022年3月24日消息,黃毅被查,2022年8月30日消息,黃毅被開除黨籍。

經查,黃毅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嚴重背離黨的統一戰線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嚴重污染當地政治生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原則喪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貪慾膨脹,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人事安排、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黃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雲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黃毅出生於1958年,曾任: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政府秘書長,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等職,2017年1月任雲南省政協副主席。2022年1月,他不再擔任雲南省政協副主席,2個月後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