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來論|篡改產品保質期行為不可輕縱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5月19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沃爾瑪多家門店銷售篡改日期進口啤酒的情況通報。5月6日,該局收到消費者邱先生舉報信稱,他在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各分店購買到立陶宛卡納皮裏臻選啤酒4罐裝,單價19.8元。商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10月5日,保質期至2021年10月5日。罐體下方顯示被擦掉的原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5日,保質期至2021年5月5日,涉嫌篡改延長保質期。據瞭解,沃爾瑪已向全國門店下發通知要求對涉事產品進行下架處理,要求下屬門店對該批次啤酒召回。

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事關產品質量,也事關消費者人身健康。篡改產品保質期是對產品質量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消費者的欺詐,對消費者切身權益的漠視和侵害。對此,監管部門勢必認真調查事件真相,嚴肅查處類似違法行為,讓無良商家為其不當行為承擔後果。

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説,判斷產品是否能夠放心使用的主要參照就是食品標註的保質期。特別是食品藥品領域,在保質期內的產品就可以放心購買和食用,臨期產品則慎重購買,過期產品則絕對不會購買,即便家中已經存在過期食品,也會選擇扔掉。主要在於,過期食品的性能可能已經發生質變,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食用之後不僅不具有營養價值,反而可能致病或致命。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者,除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產品外,對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貨值超過1萬元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行為人除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普通商品的話,其應承擔退一賠三且不低於500元的賠償責任。如果是食品藥品的話,則應承擔退一賠十且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此外,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説,消費者因食用過期食品導致住院或傷殘而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的,商家還應承擔二倍賠償責任。

篡改食品保質期的行為已經不是簡單的行政違法,而可能涉嫌犯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可能已經不具備食品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而是已變異為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由此,行為人將其“包裝”為合格食品的做法已經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商家追逐收益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任何經營行為必須以法律為底線,以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原則。篡改食品保質期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法律底線和商業道德的踐踏,也是對消費者人身健康的嚴重不負責任。尤其是,篡改保質期行為,如果不是消費者眼尖的話很難發現,很有可能讓商家矇混過關,或者需要經過精密儀器方可鑑別。因而,非常有必要嚴肅處理此類違規行為,讓行為人承擔此後不敢再犯的代價,也讓消費者遠離過期食品。

(作者 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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