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首案”原告勝訴:為民眾“護臉”也是為法律“長臉”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你讓我“刷臉”,我告你侵權,因此而備受輿論關注的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落槌了。
11月20日下午,杭州富陽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方面的做法“超出必要,不具正當性”,判決園方賠償當事人郭先生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當事人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當事人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表示,對判決結果“部分滿意”,將考慮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富陽法院官網
該案的案情並不複雜:2019年4月,當事人郭先生花1360元購買了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明確了同時驗證年卡和指紋即可入園。但此後園方卻單方面將指紋識別“強制”升級為“刷臉”入園,當事人為此將園方告上法庭。
由於涉人臉識別訴訟此前在國內並無先例,該案被賦予了遠超出個案的價值。儘管當事人法律訴求在於個體權益保障,可公眾普遍希望,這起帶有“第一案”光環的案件,能在對具體糾紛定分止爭之餘,也能用司法力量劃定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邊界,為公民信息安全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應用的平衡拿捏“打樣”。
從一審判決結果看,司法機關對園方侵權的“蓋章”確認,無疑與一些公眾期許的結論同向——雖然留了點“尾巴”,但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本身就是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亮起紅牌。從公共角度講,對“超出必要”的人臉數據採集説不,其風向標意義比賠償千元、刪除相關數據更有看頭。
在高關注度的典型案例中申明“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濫用”原則,顯然很有必要。我們應看到,該案受到廣泛聚焦,背靠的現實背景就是:如今人們已進入“看臉”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面越來越廣,從原來主要用於移動支付和機密領域到“哪哪都有它”——業主進小區要“刷臉”、員工進單位要“刷臉”、學生進圖書館要“刷臉”……人們對人臉識別等技術應用的伴生風險漸次敏感。
這份敏感並非多餘:包括人臉、指紋、虹膜在內的生物特徵,幾乎是個體信息安全最後的防線,因為這類“人體密碼”不像數字密碼那樣可以更改。如果被人隨意採集、販賣跟盜用,那可能將我們置於沒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其風險不容小覷。正因如此,雖説集成了人工智能、機器識別學習、模型理論、動態圖像處理等技術的人臉識別是AI(人工智能)轉向“強智能”的重要標誌,但必須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審視其潛在風險。
在此之前,網上已曝出打包販賣人臉數據與“明星換臉”的非法利益鏈,這也在提醒着全社會: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風險與亂用隱患,必須有前瞻性預判與系統性防範。
人臉識別涉及身份信息識別與隱私權保護議題,現行刑法等對非法獲取個人隱私不乏規制舉措。鑑於人臉識別應用的“出圈”化,專門針對人臉識別的倫理規約與法律規定也在完善。
2019年6月,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呼籲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即技術的發展應該符合人類的價值觀和倫理道德,避免誤用,禁止濫用、惡用。今年5月底通過的民法典則在“人格權編”裏明確,處理人臉在內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今年8月,中央網信辦還表示,針對面部特徵等生物特徵信息收集使用不規範等重點問題,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將開展專題研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規補缺、監管與司法實踐層面也要用“不打折扣地落實”與之和絃共鳴。而本案中,法院對涉事園方“超出必要性”的人臉數據採集説不,也是把住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性的關隘。這無關反對新技術合理應用,而是明確新技術的應用必須拿捏好分寸、守住“合理”邊界。
值得一説的是,就在今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還發布了關於《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條例新增了“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業主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權”等內容——該建議的提出者,正是本案的當事人郭先生。這是指向“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努力,也有望成為國內首部明確寫入人臉識別禁止性條款的地方性法規。類似法規,自然多多益善。
説到底,只有依法為民眾“護臉”,才能更好地為法律“長臉”;只有在法規與司法判例中亮明“用法律堵住人臉識別技術濫用口子”的立場,才能夯實社會對於“人臉數據不能想採集就採集”的基礎共識。
(原題為《熱評丨“人臉識別第一案”落槌:為民眾“護臉”也是為法律“長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