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闖紅燈的行人現場指揮交通,讓違章的司機抄寫交規。交巡警到底能不能對違法行為人採取此種形式的教育行為呢?
去年9月1日下午,江津交巡警支隊的執勤交巡警在艾坪山路口發現一車輛存在違章停車的情況。交巡警遂要求駕駛員黃某出示駕駛證,並告知出於對其人性化執法的考慮,此次不對其進行扣分和罰款,但應當到指定地點進行學習。學習方式為在正反兩頁紙上抄寫交通法規。
黃某跟隨交巡警到學習地點後,對交巡警讓他抄寫交規的要求非常不滿,便採取睡覺、玩手機等消極方式牴觸,就是不認真抄寫。短短兩頁紙的交規,黃某硬是抄寫了11天才完成。
後來,黃某一紙訴狀將該交巡警支隊告上法庭,認為交巡警讓其罰抄交規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確認該支隊處罰其每天抄寫2小時交通法規共11天的行為違法,並賠償其身體和精神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江津交巡警支隊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公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教育和處罰。對違法行為進行教育是從人性化執法角度出發,作出的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行政處理行為,符合法律關於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黃某實施了違章停車的違法行為,交巡警對黃某採取了要求其在正反兩頁紙上抄寫交通法規的學習方式系對黃某合理的教育形式,符合上述規定。黃某在正常情況下至多花費一天時間即可完成學習,亦未超過必要限度。黃某本應認真及時完成,但卻故意拖延用11天才完成抄寫交規的學習要求,屬於變相牴觸行政機關的合理教育行為,違背行政機關實施教育行為的初衷,不利於教育執法行為的開展和遵紀守法良好社會風尚的倡導,不應予以支持,江津法院遂一審判決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