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時尚子公司6批次服裝不合格 為孩子王聯營供應商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025號)顯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僅限條例)產品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572784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8月9日。
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收到4份關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產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分別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二份(報告編號:21J004345、21J004347)、江蘇省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TTS-CC21018-023),以及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10493413144C),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併案處理。
經查,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從事服裝生產銷售。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J004347)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pH值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託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61件“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其中包含型號120的18件,型號130的20件,型號140的30件,型號150的38件,型號160的35件,型號165的2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6.137元給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49件衣服(吊牌標價為298元,當事人以95.36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68件,以86.42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81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連衣裙149件,貨值金額為17060.5元,違法所得11080.087元。
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J004345)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耐濕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託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274件“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其中包含型號130的50件,型號140的54件,型號150的59件,型號160的61件,型號170的5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6.137元給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253件衣服(吊牌標價為168元,當事人以53.76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79件,以48.72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174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不合格牛仔短褲253件,貨值金額16252.32元,違法所得8641.659元。
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TTS-CC21018-023)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面料起球項目不符合“GB/T31900-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託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43件“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其中包括型號120的15件,130的25件,140的30件,150為30件,160的25件,170的18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43元給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15件衣服(吊牌標價為248元,當事人以71.92元每件的價格出售了72件,以79.36元每件的價格出售了43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襯衫115件,貨值金額15534.72元,違法所得3645.72元。
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10493413144C)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纖維含量不符合“GB/T31900-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託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60件“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其中包含型號80的20件,型號90的30件,型號100的30件,型號110的30件,型號120的30件,型號120的2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24.65元給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32件衣服,銷售單價為57.42元每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不合格襯衫132件,貨值金額9187.2元,違法所得4325.64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涉案商品貨值為人民幣33312.82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721.746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涉案商品貨值為人民幣24721.92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7971.36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判定,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連衣裙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襯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開展調查,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柒角肆分;沒收不合格牛仔連衣裙12件,沒收不合格牛仔短褲21條;罰款人民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捌角貳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叁角陸分;沒收不合格襯衫28件,襯衫28件;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玖角貳分。
綜上所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壹角;沒收不合格牛仔連衣裙12件,沒收不合格牛仔短褲21條,沒收不合格襯衫28件,襯衫28件;罰款人民幣伍萬捌仟零叁拾肆元柒角肆分。
此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605號)顯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0.027984萬元,罰款0.139968萬元,責令改正。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8月9日。
2022年3月10日、2022年6月23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收到2份關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產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分別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J002240)、温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温州市質量技術檢測科學研究院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AAF21101591)。
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J002240)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產品使用説明(標識)不符合GB/T29862-2013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生產了16件“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其中包括型號80為2件,型號90為2件,型號100為4件,型號110為6件,型號120為2件。每一件的成本為人民幣16.8元。至案發,總計向廣州蘿崗孩子王萬達店銷售出16件衣服,每一件的售價為人民幣34.29元。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衞衣16件,貨值金額548.64元,違法所得279.84元。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將上述16件不合格服飾進行整改。
温州市質量技術檢測科學研究院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AAF21101591)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長褲(水洗產品)PH值項目不符合“GB31701-2015的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委託東莞市韻魅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9件“牛仔長褲(水洗產品)”,這其中包含型號80為1件,型號90為1件,型號100為1件,型號110為2件,型號120為2件,型號130為2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4.18元給東莞市韻魅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長褲(水洗產品)9件,每件單價為人民幣16.8元。貨值金額151.2元,違法所得23.58元。銷售出去的9件不合格牛仔長褲其中3件用於採樣,另外6件已被温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長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衞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開展調查,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決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叁元伍角捌分;罰款人民幣叁佰零貳元肆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柒拾玖元捌角肆分;罰款人民幣壹仟零玖拾柒元貳角捌分。
綜上所述,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零叁元肆角貳分;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陸角捌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上海豔姿服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41%,上海豔姿服飾有限公司為安正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正時尚”,603839.SH)全資子公司。
安正時尚2021年年報顯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蛙品”)為公司子公司,間接持股比例50%。
此外,孩子王(301078.SZ)2021年10月11日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顯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為公司2020年第二大聯營供應商,為2019年第三大聯營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025號
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8MA1JMNTN1T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放鶴路108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鄧慶雲
2021年12月26日以及2022年1月17日,我局陸續收到四份關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產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分別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二份(報告編號:21J004345、21J004347)、江蘇省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TTS-CC21018-023),以及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10493413144C),故我局進行併案處理。
經查,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是從事服裝生產銷售的公司。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J004347)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pH值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託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61件“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這其中包含型號120的18件,型號130的20件,型號140的30件,型號150的38件,型號160的35件,型號165的2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6.137元給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49件衣服(吊牌標價為298元,當事人以95.36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68件,以86.42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81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連衣裙149件,貨值金額為(12×298+95.36×68+86.42×81)=17060.5元,違法所得11080.087元。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J004345)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耐濕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委託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274件“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這其中包含型號130的50件,型號140的54件,型號150的59件,型號160的61件,型號170的5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6.137元給東莞市裕昌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253件衣服(吊牌標價為168元,當事人以53.76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79件,以48.72元每件的價格銷售了174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牛仔短褲253件,貨值金額(21×168+53.76×79+48.72×174)=16252.32元,違法所得8641.659元。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TTS-CC21018-023)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面料起球項目不符合“GB/T31900-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託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43件“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這其中包括型號120的15件,130的25件,140的30件,150為30件,160的25件,170的18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43元給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15件衣服(吊牌標價為248元,當事人以71.92元每件的價格出售了72件,以79.36元每件的價格出售了43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襯衫115件,貨值金額(28×248+71.92×72+79.36×43)=15534.72元,違法所得3645.72元。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10493413144C)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纖維含量不符合“GB/T31900-2015”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委託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160件“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這其中包含型號80的20件,型號90的30件,型號100的30件,型號110的30件,型號120的30件,型號120的20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24.65元給九江市眾誠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發,總計銷售出132件衣服,銷售單價為57.42元每件。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襯衫132件,貨值金額9187.2元,違法所得4325.64元。
綜上所述,認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涉案商品貨值為人民幣33312.82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721.746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涉案商品貨值為人民幣24721.92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7971.36元。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為證: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轄權。
2、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衣服的生產情況、銷售情況、庫存情況、貨值金額等;
3、編號為21J004347的檢測報告;證明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抽檢不合格;
4、編號為21J004345的檢測報告;證明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抽檢不合格;
5、編號為TTTS-CC21018-023的檢測報告;證明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抽檢不合格;
6、編號為A2210493413144C的檢測報告;證明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抽檢不合格;
7、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進貨發票及合同;
8、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涉案產品的出庫記錄以及合同;
9、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均經過當事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其中複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本案書證、物證等材料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並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2022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聽告字„2022‟第12202200002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FL1336014)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我局開展調查,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對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以及不合格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柒角肆分;
二、沒收不合格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12件,沒收不合格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21條;
三、罰款人民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捌角貳分。對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FL1336014)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叁角陸分;
二、沒收不合格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28件,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28件;
三、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玖角貳分。
綜上所述,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壹角;
二、沒收不合格牛仔連衣裙(產品貨號FP1225168)12件,沒收不合格牛仔短褲(產品貨號FP1211072)21條,沒收不合格襯衫(產品貨號FP1316026)28件,襯衫(產品貨號FL1336014)28件;
三、罰款人民幣伍萬捌仟零叁拾肆元柒角肆分。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9日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605號
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8MA1JMNTN1T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放鶴路108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鄧慶雲
2022年03月10日以及2022年6月23日,我局陸續收到二份關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產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分別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J002240)、温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温州市質量技術檢測科學研究院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AAF21101591),故我局進行併案處理。
經查,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是從事服裝生產銷售的公司。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J002240)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產品使用説明(標識)不符合GB/T29862-2013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生產了16件“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其中包括型號80為2件,型號90為2件,型號100為4件,型號110為6件,型號120為2件。每一件的成本為人民幣16.8元。至案發,總計向廣州蘿崗孩子王萬達店銷售出16件衣服,每一件的售價為人民幣34.29元。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衞衣16件,貨值金額548.64元,違法所得279.84元。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將上述16件不合格服飾進行整改。
温州市質量技術檢測科學研究院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AAF21101591)結論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仔長褲(水洗產品)PH值項目不符合“GB31701-2015的標準”,判定為該批商品不合格。當事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委託東莞市韻魅服飾有限公司生產了9件“牛仔長褲(水洗產品)”,這其中包含型號80為1件,型號90為1件,型號100為1件,型號110為2件,型號120為2件,型號130為2件,所有衣服標牌上的生產商為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時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每件含税價格14.18元給東莞市韻魅服飾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上述衣服交貨至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出去不合格牛仔長褲(水洗產品)9件,每件單價為人民幣16.8元。貨值金額151.2元,違法所得23.58元。銷售出去的9件不合格牛仔長褲其中3件用於採樣,另外6件已被温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為證: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轄權。
2、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衣服的生產情況、銷售情況、庫存情況、貨值金額等;
3、編號為22J002240的檢測報告;證明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抽檢不合格;
4、編號為NAAF21101591的檢測報告;證明牛仔長褲(水洗產品)抽檢不合格;
5、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進貨發票及合同;
6、上海蛙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涉案產品的出庫記錄以及合同;
7、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均經過當事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其中複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本案書證、物證等材料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並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2022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字„2022‟第1220220006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長褲(水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服飾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服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我局開展調查,並如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情況説明,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
對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牛仔長褲(水洗產品)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叁元伍角捌分;
二、罰款人民幣叁佰零貳元肆角。
對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衞衣(產品貨號FL1344108)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服飾,並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柒拾玖元捌角肆分;二、罰款人民幣壹仟零玖拾柒元貳角捌分。
綜上所述,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零叁元肆角貳分;
二、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陸角捌分。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