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資訊 No. 519
作者:劉家樂
摘要
誤入養殖區對於沿海航行的船舶而言,是需要高度警惕的海上風險。協會每年都會處理相當數量船舶誤入養殖區的案件。養殖户不僅會向船東提出高額索賠,有時還會要求船東出具高額現金擔保,甚至某些激進的養殖户會通過滯留船舶的方式逼迫船東現場結案。此類事故發生後,海事部門通常會對事故船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船舶受和解或擔保談判及海事部門調查程序的影響,還會面臨船期損失的風險。鑑於此,本文將從養殖區的法律性質、此類案件的審判司法實踐、事故多發海域、可能造成的損失、保險覆蓋以及如何防範事故發生等方面分析,以期讓會員對此類案件有一個更明確的認識,減少由於此類案件給會員造成的損失。
1、養殖區的法律性質
我國財政部與國家海洋局於1993年聯合發佈了《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2008年公佈廢止),初步確立了海域使用證和海域使用金制度。隨後,我國於2002年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該法參照土地使用管理的經驗以海域使用權制度為核心,確立了海域使用總體規劃、海域有償使用、海域使用證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我國《物權法》確認了海域使用權,明確了它的用益物權地位。同時,我國對水產養殖海域實行“養殖證”制度。養殖户除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外,還需要申請並取得養殖證。只有雙證齊全的養殖區,從法律意義上才屬於合法養殖,其相應的權益才應受到法律保護。
2、法律依據及裁判實踐
船舶對養殖區造成的損壞,從客觀上屬於觸碰海上浮動設施,應當列入船舶侵權的法律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三條規定:“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規定確定碰撞船舶的責任。非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觸碰船舶的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規定的適用。”但縱觀《海商法》全篇並未對船舶觸碰導致的侵權做出相應的規定,因此船舶損害養殖區應當定性為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行為。
2002年10月1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發佈了《山東高院庭務會紀要(二)關於船舶進入養殖區導致損害賠償的責任認定》,該《紀要》指出,船舶進入養殖區導致損害賠償案件應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來判定責任比例。而船舶與養殖户雙方的法定義務與合理注意義務,應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判定。如果養殖方在船舶進入養殖區時存在過失,則應相應地減輕船東的責任。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王淑梅副庭長在《在全國海事審判實務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中談及海事審判實踐中關於海上養殖的有關法律適用的問題時指出:被侵權人經營的養殖場所及設施受到損害,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其由此造成的養殖設施損失、養殖物損失、恢復生產期間減少的收入損失,以及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定損失做出的合理費用。同時也表示,被侵權人未依法取得養殖水域使用權和養殖行政許可,從事海上養殖,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無需取得使用權及養殖許可的除外。
3、中國沿海事故多發海域
根據近年來協會處理的若干起沿海船舶誤入養殖區案件看,事故多發海域主要集中在黃海及渤海水域,此外福建水域也偶有發生。其中一些典型案例簡要彙總如下:
◆龍口水域:2020年B輪航行於龍口水域時,被指控誤入養殖區,造成兩家養殖户的養殖區受損,船舶遭遇滯留,當地養殖户向船東索要高額擔保及現金擔保,在收到協會擔保及會員提供的現金擔保後,船舶離開;
◆ 長島水域:2019年D輪航行於長島水域時,誤入養殖區,造成當地某村委會所屬的養殖區發生損壞,船舶遭遇滯留,當地養殖户向船東索要高額擔保,在協會協助會員出具擔保後,船舶離開;
◆ 萊州水域:2018年E輪航行於萊州水域時,誤入養殖區,兩家養殖户聲稱遭受了損失,船舶雖未被滯留,但兩家養殖户向會員提出高額索賠,經過多輪談判最終達成和解。
◆ 石島水域:2019年F輪前往石島船廠途中,誤入養殖區,多家養殖户聲稱遭受損失並提出索賠,船舶由於是進廠修理,因此並未遭到滯留,但養殖户要求船東提供高額的擔保,最終通過多輪談判與養殖户達成和解,船舶完成修理後順利離開,未遭受船期損失。
◆ 嵐山水域:2012年至少有4艘船舶於嵐山水域誤入養殖區,協會為四起案件出具了接近上千萬元的高額信譽擔保,最終通過多輪談判與養殖户達成和解。
◆ 寧德水域:2019年G輪在進港靠泊時,由於全船異常失電,船舶失控進入並損壞航道一側的養殖區,在拖輪協助下才順利脱離養殖區,經過雙方多輪談判最終與養殖户達成和解。
◆ 平潭水域:2016年C輪遭遇颱風,在避風過程中意外走錨,誤入養殖區,造成養殖區損壞嚴重,船舶遭到廈門海事法院扣押,當地養殖户要求船東提供人民幣2000多元的信譽擔保,最終通過多輪談判與養殖户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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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類事故造成的損失
◆ 養殖户聲稱遭受的損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養殖設施可能被船舶損壞,需重新購置及安裝養殖設施;
第二,由於養殖作物減產或未成熟而所造成的預期盈利損失;
第三,重新補種所造成的時間成本損失。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船東及保險人面臨的另一個難題,即養殖區損失評估難度大。海上養殖區域往往呈不規則分佈,測量難度大,同時水下的養殖作物的長勢及數量無法準確認定,檢驗人僅能通過在相近區域取樣進行評估,由此很可能導致評估結果與實際損失存在誤差。
◆ 船舶方面遭受的損失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費用方面,誤入養殖區極易導致螺旋槳絞纏漁網及繩索,需要清除費用;極端情況需要安排拖輪協助船舶脱險;
第二,船舶本身損壞,主要集中在尾軸密封損壞和螺旋槳的損壞,偶有船體由於擦碰養殖設施而發生變形或者污染;
第三,船期方面的延誤。船舶可能因進入養殖區被海事部門或者當地養殖户滯留,而產生船期損失。
5、船舶險的覆蓋情況
目前市場比較流行的船舶險條款通常約定:船舶險項下的一切險承保由於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或其他狀態的物體所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但該條款下的除外責任規定,船舶險不負責任何固定的、浮動的或其他狀態的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所產生的間接損失和費用。鑑於上述,船舶險項下,僅負責賠償養殖户遭受的直接損失,即養殖設施的損壞以及事故發生時損失養殖作物的現時價值。而養殖户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重新購置設備和補種造成的時間損失以及盈利損失並非船舶險承保範圍。對於本船的各項損失中,由於絞纏漁網導致的機損及因擦碰導致的船殼損壞屬於船舶險項下的承保風險,但船東因此遭受的船期損失並非船險承保範圍。在船東未投保租金損失險的情況下,此類船期損失一般應由船東自行承擔。
6、主要的防損措施
我們建議在發生此類事故後,會員應儘快與協會取得聯繫,協會理賠人員將從專業角度為會員提供建議並協助處理此類案件。同時,我們一般並不建議在事實未清楚時隨意與養殖户達成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且輕易不要未徵得保險人同意,通過出具現金擔保或現金結案等方式而達到快速離開的目的,以免對後續案件處理及保險理賠造成不良影響。此外,在船舶技術上還應做到如下幾點:
(1)船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定、要求;
(2)船舶應當嚴格按照海圖標繪及海事局要求在航道行駛;
(3)船員應當提前設計好計劃航線,並且其航線應當合理避開已經在海圖上標明的養殖區;
(4)在進入事故高發海域前,應當儘量通過代理獲取當地有關養殖區分佈的航行通告等信息;
(5)航行於養殖區附近時,船員應當加強對海面情況的瞭望;
(6)一旦發現誤入養殖區,船長應充分評估周圍環境,切勿盲目操縱船舶造成損失擴大;
(7)錨泊於養殖區附近水域時,船員應當加強瞭望並關注錨位,一旦發現走錨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避免因走錨誤入養殖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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