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實施一週年
為增進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朋友對
《條例》的瞭解和掌握
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崇明區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分三期推出專題普法宣傳系列內容
第二期我們來了解一下
關於工程建設領域規範方面的十個問題
歡迎大家圍觀轉發
工程建設領域規範篇
1.問:建設單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嗎?
答:需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問:人工費用撥付週期的要求與其他工程進度款撥付週期的要求一樣嗎?
答:不一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問: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應由何單位開設?
答:施工總承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4.問:什麼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管理制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5.問:什麼是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
6.問:可以先讓農民工進場施工,日後再補訂勞動合同和用工實名登記嗎?
答:不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問: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有何政策規定?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8.問:工程建設項目要建立勞動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多少時間?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9.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四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10.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分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編輯:張悦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