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事故判了,東電4名前高管要賠償13萬億日元
極目新聞記者 胡莉
據BBC14日報道,東京電力公司 (Tepco) 的4名前高管負責人被日本法院要求為2011年的福島核災難賠償13萬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331億元)。
據悉,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太平洋地區發生里氏9.0級地震,後又發生海嘯,該地震導致福島第一核電站、福島第二核電站受到嚴重影響。災難發生後的最初幾天,約有47萬人被迫撤離,至今仍有數萬人無法返回。
來自福島縣及附近羣馬、千葉、愛媛三縣的居民將福島第一核電站運營商東京電力公司和日本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損失。居民們認為,如果日本政府根據2002年公開的一份海嘯風險長期評估報告,行使監督權力,要求東京電力公司採取預防性措施避免核電站被淹,這場災難本可避免。此外,48名東京電力公司的股東也以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蒙受鉅額損失為由,要求公司的前高管承擔責任。
如今法院責令東電前會長勝俁恆久、前社長清水正孝等4人為2011年的福島核災難賠償共計13.321萬億日元。法院認為如果該公司的高管們採取了應有的謹慎態度,這場事故就不會發生。
判決過後,東京電力公司道歉並發表聲明,聲明説:“對於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給當地居民和整個社會帶來的巨大負擔,我們深表歉意。”
為東京電力公司辯護的律師表示,這是日本民事訴訟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次,並且13萬億日元遠遠超出了該公司前高管負責人的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