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我為羣眾辦實事」買賣合同起糾紛,傾力化解排民憂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勐庫法庭圓滿化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當事人激動地説:“謝謝法官,我的辛苦錢終於拿回來了。你們勐庫法庭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心繫羣眾的為民情懷,讓我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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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被告在勐庫鎮設點收購竹子,原被告二人口頭協議達成竹子買賣事宜。原告先後數次將竹子賣與被告並要求被告支付竹子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脱,拒絕支付所有竹子款,眼看自己的辛苦錢要打水漂了,原告只好將其訴至法院。

因被告已離開勐庫鎮且長期無法聯繫上,勐庫法庭通過網絡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被告送達訴訟材料均未送達成功,聯繫被告成了難題。考慮到案情明瞭,如若公告送達,不僅辦案期限將延遲,且到執行階段尋找被告也將再度成為難題,只要能聯繫上被告,案子就能儘快解決,當事人也能儘快拿到竹子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經過勐庫法庭幹警四處走訪、多方打聽後,最終聯繫上了被告,承辦法官通過與被告在微信確認了調解方案後本案糾紛得到圓滿化解,被告當庭履行支付義務,原告拿到了竹子款。

【法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該案中,當事人雖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原被告二人已口頭協議達成竹子買賣事宜,且原告方已將竹子交給被告,履行了交付義務,被告方作為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因被告沒有支付價款,原告有權利向被告主張權利,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義務。

轉自:雙江法院

【來源: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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