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今起施行。其中明確,在線調解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調解員存在強迫調解、收受當事人財物等五種情形的可解聘。
全國在線調解案件量突破1000萬件
最高法昨天(2021年12月31日)發佈的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在線調解案件量突破1000萬件,訴前調解成功案件604.55萬件,在線音視頻調解量佔比從2018年的0.17%提高到現在的27.45%。
近年來,人民法院全面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陸續與中央台辦、全國總工會、中國僑聯、全國工商聯、國家發改委、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中小企業協會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面推廣應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累計在線調解案件2437萬件,調解量年均增長率達85.6%。
現在,6.1萬家調解組織和25.4萬名調解員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工作,平均每個工作日有4.3萬件糾紛在平台進行調解,每分鐘就有50件成功化解在訴前。
在線調解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最新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時代潮流,回應實踐需要,對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的在線調解活動作出規定,明確了在線調解框架體系,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空白,創新完善了互聯網時代人民羣眾參與司法的制度機制,拓展了調解資源共享的廣度深度,是首部指導全國法院開展在線調解工作的司法解釋。
《規則》共30條,圍繞便民利民、依法規範、提質增效、體系構建四個着力點,對在線調解適用範圍、在線調解活動內涵、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在線調解程序等作出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在線調解的具體採用條件,《規則》明確,調解案件範圍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執行案件、刑事自訴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實現主要案件類型全覆蓋。規定在線調解活動可以全部在線進行,也可以部分在線進行,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人民法院採用在線調解方式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
調解員應披露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情形
《規則》明確了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範圍,規定了調解組織和人員披露義務和當事人選擇更換的權利。如,當事人可以共同選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並有權在調解過程中申請更換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同時,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需要對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形進行披露。
對於在線調解程序,《規則》予以明確。對在線調解的引導、調解組織和人員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視頻調解方式的採用、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不成的處理、在線調解期限、在線調解程序終結等作出規定,填補了在線調解程序的空白。
對在線調解組織和人員的行為規範方面,《規則》明確,在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強迫調解、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託或者當事人調解申請、接受當事人請託或者收受財物、泄露調解過程調解協議內容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投訴,由人民法院進行核查處理。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見習編輯 陳靜 校對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