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鉅野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慶審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裁定駁回後原告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現一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某向鉅野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侵佔原告宅基地12年的經濟賠償金29.45萬元;2.判令被告拆除侵佔在原告宅基地上的搭建房屋,移除宅基地上的預製構件及各種模具與機器和車輛等。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是三份土地使用權證,但經法院向相關部門調查,上述三份土地使用權證上所載明的三處地塊均沒有地籍檔案。
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涉案土地存在所有權及使用權爭議,應當向相關部門請求解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法官説法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解決途徑:一是當事人自行協商,二是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只有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起訴應為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只有在土地爭議解決且已確權的情況下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原告所持土地證並無地籍檔案,被告亦不認可原告為合法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因此涉案土地存在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訴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應首先向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問題。
【來源:菏澤鉅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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