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校園欺凌造成他人損害 可追究監護人法律責任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綜合

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表示,發生校園欺凌,家長未盡到監督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可依照《民法典》追究監護人法律責任。

周加海説,校園欺凌的加害者、受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兩方面都需要特殊對待。人民法院在審理校園欺凌案件過程中,首先要落實好、體現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對實施校園欺凌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時,該懲治的還是要依法懲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監護人存在監護失責問題,發生校園欺凌的,要根據民法典等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要還被害人以公平、還社會以公道。”周加海認為,校園欺凌現象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也必須系統治理、綜合治理。

對因家庭教育缺失、家長管教不當引發的校園欺凌案件,要結合案件審判,敦促家庭、家長依法履行監護教育職責。

對單親、離異、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實孤兒,要協同民政等相關部門落實好國家保障政策,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温暖,防止出現心理和行為偏常。發現學校法治教育不到位、欺凌防控機制不健全的,要及時提醒、給予指導、提供協助。

文/王浩雄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