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民警四次強姦涉案女性不算“情節惡劣”?
據媒體報道,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張雲龍,酒後查辦一組織賣淫案時,將一名有嫌疑,並有容留他人賣淫前科的女性單獨留在酒店房間內,並多次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這名女性稱被這名警察強姦、毆打併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此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當日凌晨1時,酒後的民警張雲龍,以辦案為由,指示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開門,進入被害人房間。又叫來輔警,將房間內另外兩人帶去派出所,自己留在房間內“單獨詢問”。通過罰跪、打臉、言語威脅等暴力手段,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據被害人陳述,在四個多小時的時間內,強姦多達4次。
沒有正規手續,在酒後辦案,涉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哪一樁都是濫用權力的違法行為,不像是個警察,更像是個土匪,簡直無法無天。最後竟然自恃手中權力,強姦涉案女性,把警察的臉都丟光了,把法治的形象都毀沒了。讓我們見識到,一個辦案民警,如果失去法律的約束,執法犯法可能幹出怎樣禽獸的事情來。
如此惡劣的情節,一審只以強姦罪判了4年6個月,張雲龍卻上訴稱,該女子系故意引誘他,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不具有強姦的主觀動機,應該無罪。所幸,該女子第一時間報案了,更令人欣慰的是,合肥市公安局沒有護短,第一時間進行了現場勘驗和身體檢查,鎖定了充分的證據。要不然,這樣披着警服的狂徒,真的可能逍遙在法律之外。
與罪犯張雲龍的感受不同,驚聞這一案件的社會公眾,普遍覺得4年6個月的判罰太輕。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等五種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哪怕不考慮張雲龍身為民警,濫用警察權力、以辦案相威脅、非法拘禁以及暴力毆打等情節,4年6個月在一般的強姦案中,也絕對算是輕的。
雖然相關司法解釋暫未就何謂“強姦婦女情節惡劣”作出明確解釋,但在一般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中,如果警察以辦案為名暴力強姦涉案女性,都不算“情節惡劣”的話,到底什麼該算“情節惡劣”呢?警察不是一般的職業,他負有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正義的職責,正因為如此,不法之徒一旦混入警察隊伍,其恃權為惡程度也遠超常人。此案情節幾乎聞所未聞,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理當視為“情節惡劣”,在10年以上論刑。
該案裁判文書中沒有提及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張雲龍始終拒不認罪,既不屬於自首也不屬於坦白,亦沒有什麼其他立功表現,為何只判4年6個月,着實有些令人費解。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沒有提供抗訴,倒是張雲龍提出了上訴。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合適的。但此案量刑本身,無法體現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應該通過審判監督程度予以糾正。
作者: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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