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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羣眾辦事時提供婚姻關係證明需要 定安法院發出首份《離婚證明書》

由 湯生 發佈於 綜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13日消息(記者 王康景)10月11日,一起離婚案件經定安縣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達成了離婚協議。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的同時,還當場向兩人發放了《離婚證明書》。這是定安縣人民法院今年以來發出的首份《離婚證明書》,僅記載了案件當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裁判文書生效時間等基本信息,與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證明效力。

  據介紹,離婚案件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在處理户口遷移、婚姻登記、財產處置、金融信貸、出國簽證、子女就學等日常事務時,常常需要提供婚姻關係證明。為充分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隱私,回應人民羣眾實際需要,定安縣人民法院根據省一中院關於推行《離婚證明書》的要求,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不僅滿足了案件當事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需求,同時充分保護了離婚案件當事人隱私,以實實在在的舉措為羣眾辦實事。

圖為離婚證明書(來源:定安縣人民法院)

  定安縣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陳博恆介紹,當前在我國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前者為民政部門出具離婚證予以證明,後者由人民法院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予以確定。以往離婚案件當事人經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後,當事人在辦理再婚、產權過户登記、被監護人户口遷移登記等手續時,必須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並附法院的生效證明才能辦理。而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卻包含了諸如感情原因、財產情況、子女撫養等大量個人隱私信息。

  《離婚證明書》的正式啓用,在保護離婚當事人隱私的同時,也極大地方便了離婚當事人後期辦理相關事宜。今後,定安縣人民法院每一件經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案件,除向當事人依法送達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外,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還會向當事人另行發放離婚證明書。

(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