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在粵港澳居民納入救助範圍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羊城晚報訊 記者符暢,通訊員莫冠婷、靳皓晨報道:廣東自2015年1月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6年來為70多萬人次困難羣眾提供救助。近日,《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簡稱《辦法》)重新修訂印發,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據悉,新修訂的《辦法》共9章32條,重點突出“凡困必幫、有難必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特點,適當拓寬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和認定條件。

非户籍常住人口納入救助範圍

《辦法》明確,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辦法》還首次明確將“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申請人,歸入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先行救助”

《辦法》明確,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户口簿、有效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户調查。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臨時救助人均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小額臨時救助,即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發放。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羣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採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佈,並適時調整。

作者:符暢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