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6歲女童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其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用手機拍攝了上述過程,引發網友熱議。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
12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認定,魏某在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微博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肖像權、隱私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由於魏某當天及時將涉案博文刪除,作為新浪微博的獨立註冊公司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據法院介紹,李某某主張,魏某未經其和其監護人同意,在未經模糊、打馬賽克等遮掩處理的情況下,將拍攝的高清視頻傳播到微博上,引來眾多網友熱議及微博用户轉發。同時,其父於2019年6月11日通過兩個渠道通知微夢公司刪除涉案視頻,微夢公司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李某某認為,魏某未經允許私自將未經處理的高清視頻上傳微博,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時微夢公司在其父親向該公司提出刪除視頻的時候沒有及時處理,導致侵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應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魏某辯稱,其主觀上並無過錯,視頻是如實拍攝,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其行為也並非違法行為,並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
微夢公司辯稱,該公司僅是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任何主觀過錯,該公司並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內容,李某某也從未就涉案內容對微夢公司進行有效通知,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路人出於監督目的拍攝的視頻是否侵權?法院認為,該案中,涉案視頻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即肖像。且未經李某某監護人的同意,魏某傳播了涉案視頻即公開了李某某的肖像。此外,魏某在收到微博平台向其發送的“未通過審核”的通知後,仍舊繼續進行傳播,其主觀過錯明顯,已背離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從涉案視頻可看出,魏某在拍攝視頻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通過行為明確表示不願通過錄制視頻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可以認定魏某傳播涉案視頻的行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願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和隱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隱私權。
就魏某傳播行為而言,魏某於傳播當日即自行刪除涉案視頻。對魏某的傳播行為,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表示,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法院案件審理中發現微夢公司對“涉及未成年人內容”的視頻資料的審核有待加強,以期該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好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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