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長江網7月31日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武法宣)男方出了全款買房,房產證上還寫上女朋友名字,就是為了兩人結婚作為婚房。誰知婚還沒結,女友就和別人好上還生了個女兒。男方也很氣,想要把房產證上女方的名字去掉。
2007年1月20日,何某支付首付9萬多買了一套房,同時向銀行按揭貸款21萬元。在辦房產證時,何某加上女友顧某的名字,顧某當時承諾買房就結婚。誰知房子也買了,顧某卻認識了其他男人,並和小何分手。顧某與他人結婚後生有一女。何某買的房子因為加了顧某的名字,自己卻沒地方住了。而顧某沒有遵守承諾,所以何某想要將房產證上顧某名字去掉。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日升介紹,《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而第159條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王日升説,根據日常經驗法則,何某出資購買房屋的目的是為了與被告結婚後共同居住,如果不是出於結婚目的,購房者在產權證上加上另一個沒有付出過一分錢的非血緣關係人士的名字,於情於理都不符合實際。現何、顧已分手,顧某亦已嫁人,所附條件無法實現。由於雙方已經失去了結婚的可能性,顧某享有原告單獨出資購買房屋的產權的附帶條件已經無法實現,即使房屋產權已進行了登記,被告也已失去繼續擁有房產共有權的前提條件。
王日升認為,購房款全部由何某支付,顧某另嫁他人,顧某享有原告單獨出資購買房屋的產權的附帶條件已經無法實現。因此房屋產權全部歸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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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四大特點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具有以下特點:
1.條件系當事人共同約定,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部分內容。
2.條件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4.所附條件中的事實應為合法事實,違法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編輯:丁翾】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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