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刷單被罰後起訴電商平台,法院:平台行為應予鼓勵
電商平台監測到某店鋪有刷單行為後,依據服務協議對店鋪進行了處罰。但商家認為處罰過重,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平台退還1萬元罰款。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商家的全部訴請。
2018年,李某在某電商平台開設了一家網店,並與平台簽訂了在線服務協議。
2019年6月,平台識別出李某的網店存在大量刷單行為,於是向李某發送了違約通知單,要求其在申訴期內提交材料,證明其網店的交易正常。因李某無法提交證明材料,平台認定該網店存在虛假交易,李某被系統扣分25分,7天內網店操作受限,並罰款1萬元。
李某認為平台罰款的行為處罰過重,故將平台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平台退還全部罰款。
平台答辯稱,刷單行為既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又會擾亂市場秩序,《電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已明確禁止,有關部門也曾多次發文對虛假交易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其作為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對入駐商家的刷單行為一直零容忍,無論是商家入駐時簽署的在線協議,還是平台管理規則,均明確禁止刷單行為,並針對虛假交易約定了違約金。李某明知而為之,主觀故意明顯。
在平台的監測中,李某的網店存在大量下單IP歸屬地與收貨地址不一致、不同下單賬號有相同IP地址且無物流信息等不符合常理的情況。法院隨機要求李某提交三個訂單的物流信息,其中一訂單狀態已完成,但物流信息卻顯示簽收失敗退回,一單無物流信息,僅有一單顯示已簽收。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商平台在為交易者提供網絡服務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平台通過其大數據檢索,識別異常訂單,系其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應予以鼓勵。李某與平台簽訂了服務協議,在發現李某店鋪存在異常後,平台依據協議給予申訴機會、告知理由並進行處罰,而李某並未能説明異常訂單的合理性,故其要求平台返還罰款缺乏法律依據。綜合全案證據,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劉蘇雅
編輯 徐慧瑤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