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罪犯假釋考驗期內違法並被行政處罰,法院依法撤銷罪犯假釋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訊(記者 徐楊 李陽)減刑、假釋制度作為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迴歸、融入社會,實現刑罰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江蘇法院在減刑、假釋工作中,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不斷強化實質化審理理念,細化減刑、假釋條件,推進審理方式改革,落實“四個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體系,為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助推社會綜合治理做出了積極貢獻。
 
該省法院選取在加強案件實質化審理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來減刑、假釋工作成效。
 
罪犯曹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服刑期間,外省某中級法院裁定對罪犯曹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內,曹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汽車,被交警處以罰款1000元。2021年1月18日,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撤銷假釋建議。檢察機關同意司法行政機關報請意見。
 
執行地法院經審理查明,曹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已被註銷,其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非營運汽車的違法行為,交警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處罰恰當。
 
執行地法院認為,罪犯曹某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法應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綜上,裁定撤銷原假釋裁定,對罪犯曹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本案是江蘇法院強化司法擔當,在2020年7月1日社區矯正法正式施行後,適用假釋撤銷新規撤銷假釋,將罪犯收監的典型案例。
 
法院提示,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應當撤銷假釋。鑑於異地執行罪犯假釋撤銷面臨的對接難、溝通難、文書移送難等問題,社區矯正法第46條明確規定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不再侷限於假釋裁定地法院。
 
本案中,罪犯曹某系異地執行假釋,執行地法院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外省法院對接,裁定撤銷原假釋裁定,及時將罪犯收監,彰顯了假釋制度的嚴肅性,有效降低了收監執行成本,警示教育曹某及其他假釋對象,應當正確認識假釋制度、嚴格遵守監督管理規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