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的物品如果能找回來,那對於物品的主人來説,應該是一件非常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如果丟失物品的價值比較高或者比較重要,而且還被別人撿到了,比如手機、錢包、身份證件或者銀行卡等,那是否應當給拾取者一定的感謝費呢?
雖然我們一直以來都提倡“拾金不昧”,但並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做到“拾金不昧”。可能在不少人看來,拾取者對失主索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首先,畢竟這個東西是他撿的不是偷的,撿東西這個行為並不存在過錯。其次,拾取者對丟失物會有一個保管期,在這期間可能會耗費一定的人力或者物力成本,保證丟失物不再丟失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再者,物品丟失本來就是主人的保管不當的原因,要為自己的失誤承擔責任。
但是對於感謝費應該給多少是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當根據自己所對物品的價值判斷,也有人認為適當性的給一點即可。
這不在近日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一名女子不小心把包遺落到一輛共享單車的車籃內,之後被一名男子撿走。失主幾經輾轉終於找到了撿包的人,而對方所提出的感謝費金額令失主難以接受。那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據丟失錢包的孫女士講述,錢包內總共有2000元的現金和8張銀行卡,一張超市購物卡。她在發現錢包丟失後就報了警,並通過調取監控發現,自己的包被一名陌生男子撿走了,之後就在社交軟件上尋找拾包者。
幾經輾轉終於聯繫上了拾包的人,孫女士稱可以給對方一定的感謝費,只要對方肯把包還回來,而對方則稱要把錢包內的現金全部拿走。孫女士表示可以給對方1000塊錢,對方似乎並不滿意。在討論還包的過程中,孫女士擔心包內的證件拿不回來,便答應對方把2000元都留下。結果等孫女士拿到包的時候,發現果然一點現金都不剩了。
從監控內所拍攝下的視頻畫面來看,一名男子騎着共享單車走道孫女士所丟錢包的單車旁,伸手拿走了放在車籃裏面的錢包。之後這名男子先是查看了一下錢包內的物品,然後直接騎車帶着包離開了現場,事後也並沒有將錢包交給警方。
據孫女士講述:“拾包者是也就是這個男的已經聯繫了我,他説東西我可以給你,但是要求我支付酬勞。我很明確地説可以拿1000塊錢給他,讓他直接從錢包裏面抽走。因為他要求不見面交易,我就讓他把包放到超市裏面。但是他要求我必須把錢包裏所有的錢都支付給他,他才能把東西還給我,我是出於害怕擔憂的情況(對方不還包)才同意的。”
目前,拾包者已經將錢包歸還,雙方就酬勞一事仍在進一步協商解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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