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外地旅遊途中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30萬元,立即掛失並返回北京報案。由於和銀行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她提起訴訟。海淀法院近日審理認為,由於李女士“私卡公用”,因此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判令銀行賠償24萬元及相應活期利息損失。
李女士訴稱,其在被告銀行申領了一張借記卡,並開通了餘額提醒業務,該借記卡卡體顏色為黑色。2019年初,李女士在武漢旅遊途中,收到該銀行發來的餘額變動提醒短信,30萬元遭盜刷。李女士迅速辦理了電話掛失業務,併到附近的銀行打印了對賬單,隨即返回北京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女士認為,交易發生期間銀行卡在其本人身邊、其未到過交易地點,上述交易屬於偽卡盜刷,銀行的支付系統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偽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方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訴爭交易為偽卡交易,銀行已經盡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李女士因卡片、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後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即便構成偽卡交易,也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向李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李女士銀行卡內的30萬元系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分五筆完成交易,交易時間不超過十分鐘,交易完成的條件需要使用真實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公安機關立案後,立即開展了偵破工作,並很快傳喚家住北京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到案,他是涉案POS機持有人。
據張某供述,案發當日,一名男子持一張深紫色銀行卡及相應密碼,要求自己為其套現。張某通過POS機刷卡五次,套現金額30萬元,在收取該男子8千元手續費後,將餘款以現金形式交給該男子。
另外,法院還查明,李女士是某公司財務人員,有時會通過涉案銀行卡給公司員工支付差旅報銷費用,因公司資金還需要通過該卡進行週轉,所以在本次資金異常變動後又修改了卡片密碼繼續使用。
法院認為,銀行在交易發生時未能識別出偽卡,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李女士作為持卡人,在明知所持銀行卡為個人卡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該卡為公司資金週轉提供渠道,該行為不僅違反了有關銀行卡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加大了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的風險,所以其對此次銀行卡被他人盜刷也有過錯。但總體而言,銀行作為銀行卡業務的推出方,理應承擔比持卡人更為謹慎的防範盜刷義務,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李女士資金被盜刷的主要原因,負有主要過錯。
據此,法院綜合衡量雙方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銀行就李女士的資金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李女士本人承擔20%的責任。
宣判後,銀行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陳聰慧
編輯 王瓊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