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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對杏林醫療救助基金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對杏林醫療救助基金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消息指出,經查,杏林醫療救助基金會2019年度公益事業支出比例為0,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民政部對杏林醫療救助基金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公益事業支出比例是衡量基金會參與公益事業程度的重要標誌。規定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要求,是促進基金會實現發展公益事業的宗旨,確保對公益事業進行投入,避免基金會出現偏離公益軌道或者活動消極甚至停滯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基金會應堅守初心使命,強化法治意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切實發揮本組織在公益慈善領域中的應有作用。

民政部將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基金會未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