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一個國家移民,就可以得到二十多個國家的共同待遇,那麼非歐盟莫屬,拿到歐盟永居意味着可以在歐盟的國家擁有永久居住的權利。根據2003年歐盟理事會頒佈的“關於第三國長期居留人員的理事會指令”,成員國可以給滿足一定條件的非歐盟第三國成員發放歐盟永居。
幾個世紀以來,歐洲一直是最有吸引力的移民目的地,而歐盟提供的穩定、機會和繁榮意味着這一趨勢將繼續下去。移民歐盟國,有很多國家可以選擇。居住使你有機會在一個國家生活和工作,在許多情況下,是獲得正式公民身份和護照的途徑。歐盟永居的誘惑力極大,持有者可以自由的出入、居住、學習、工作和生活在各歐盟國,還可享受許多福利。
但問題來了,有些人辛辛苦苦折騰半天,拿到的永居身份卻並不能在其它二十多個國家享受同等的權利。那麼究竟什麼是歐盟永居,它和國別永居的區別在哪裏呢?
歐盟永久居民
所謂歐盟永久居民,即Long-term Residents of EC,是由2003年歐盟永居法案規定,並由成員國轉化為國內法後,由歐盟成員國家簽發的一種身份。持有任何歐盟國家簽發的該歐盟永久居民身份,有權利到其他歐盟國家自由定居、工作、經商和學習。歐盟法案明確規定該身份性質是permanent,即永久的。同時規定,雖然歐盟長久居民身份的性質是歐盟永久居民的性質,但需要每5年更新一次。雖然需要每5年更新一次,但是又規定該更新必須是automatically 的,及該更新是自動的,儘管需要提起申請。
獲得歐盟永居身份的申請人應與歐盟成員國的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及福利(英國、愛爾蘭和丹麥不適用),無需繳納歐盟外公民的國際留學生標準的學費。
獲得歐盟某國的永久居民資格可享受和該國公民相同福利(除政治權利外)。也有特例,比如在塞浦路斯買房就直接獲得永居資格,卻沒有在當地工作和經商的權利。
拿到永居,真的就是歐盟永居了嗎?
為此,不少申請者產生這樣的聯想:先移民到條件相對較差的歐洲國家,如波蘭,獲取永居後,再到條件好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等居住、工作。很可惜,這基本是無法實現的。
歐洲各國永居權所包括的權利限於到其他申根成員國旅遊觀光、自由通行,而並不能隨意居住、工作;移民者可享每半年不超過90天在申根區國家內自由商旅的權利。
簡而言之,申請人獲取國別永居後,只能在你居留的國家合法享受對應的居住、工作等權利及福利。此外,國別永居不能自動獲得到其他歐盟國家打工的權利,即使目的歐盟國家是申根成員國也不可以;也不能自動獲得到其他盟國家經商自僱的權利。
歐盟永居 vs 國別永居
説到這裏有人會提出疑問了,只可以在一個國家居留的許可與歐盟永居有什麼區別呢?
國別永居
某歐盟成員國根據該國移民法規定的條件,授予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歐盟國家公民該國永久居民的身份。這是成為歐洲人的“起點身份”。持有某一申根國的永居身份者,可以自由到任何其他申根成員國旅行,並在6個月內在其他申根國停留不超過3個月。但沒有在其他申根國或歐盟國家自由定居、工作、經商和學習的權利。
歐盟永居
要真正實現移民到歐洲某一國家,但想要到歐洲另一國家生活、工作,申請人還需要獲取歐盟永居。與國別永居相比,歐盟永居者有定居其他歐盟成員國(英國、愛爾蘭、芬蘭不參加歐盟長居計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