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台州王女士借給朋友43萬
白紙黑字有借條
本應該走遍天下都有理
要求朋友還錢
結果這朋友一拖就是十多年
實在忍無可忍
王女士起訴至法院
然而……
卻被告知這筆錢要不回??
2008年5月31日,好友陳先生因為經營需要向台州臨海市的王女士借了43萬元週轉,當時王女士手頭比較松,好友有需要便答應借錢。陳先生白紙黑字寫了一張借條給王女士。雙方約定,所有借款要在3年內還清。
然而,在借錢期間陳先生因為經營出現狀況等原因,一直沒辦法將錢償還給王女士,當時不着急用錢的王女士也是念朋友之情,沒有給陳先生施加太多的還款壓力。畢竟一張借條附帶的法律效應,怎及得上朋友的感情。
時間一年又一年過去
王女士多次口頭上討要過借款
但是陳先生以各種藉口
一拖再拖
今年疫情導致很多人的經濟受到影響,王女士也不例外,開始有經濟上的困難,於是她想把借給陳先生的43萬借款給要回來。不料陳先生還是以沒錢為由繼續推脱,這讓王女士感到很不高興,幾次交涉無果後,王女士終於忍無可忍,顧不上朋友情面。
2020年10月底,王女士一紙訴狀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本金及利息。
手握“鐵證”
卻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庭審中,王女士情緒激動,稱自己對陳先生念在朋友的情分上,在他最困難的時候施以援手,不料對方一直拖欠借款不還,多次溝通無效,所以只好走法律途徑。
不過面對王女士的説法,陳先生顯得很淡定。陳先生的辯護律師抗辯稱王女士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讓王女士意外的是!
法院最後認定陳先生的抗辯有理
王女士的請求得不到支持
被法院駁回!
為什麼王女士最後吃了啞巴虧
要不回這筆原本屬於她的錢?
翟春歌律師為此解答
主持:借錢給朋友,過了訴訟時效起訴竟然被法院駁回?
律師:我們説訴訟時效是三年,借款日子一到你就得開始要!你這三年都不要,那你上法院肯定不被支持!
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款,按照近年最新的規定,2015年10月1日以後的案件,債權人應在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內行使自己的法律訴訟權益。2015年10月1日以前的案件,債權人需在2年內主張權利。
主持:照你這麼説要是耍賴我就硬拖,拖過訴訟時效,是不是這錢就可以不用還了?
律師:想得美,只要我管你要債,我要一回,訴訟時效就重新計算一回。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那麼如果王女士有催討的證據,時效又從最後催討的時間開始計算。可惜王女士完全提供不出任何自己期間催討的有效證據。
主持人:可是債主也沒有證據證明要過,也過了訴訟時效,這筆債就要不回來了?
律師:是的,所以要保留好每一次管他(她)要錢的證據,比如打電話、微信都需要保留好證據。
43萬也是一筆不小的錢款
因為王女士的疏忽
導致這筆錢付諸東流
網友們炸鍋了……
"老賴”也受法律保護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規定訴訟時效並不是為了讓老賴有可乘之機不用還錢,而是在提醒着權利人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關注自己的權利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結
在此也告誡所有朋友,在借錢時一定要在時效內主張自己的債權。在本案中,王女士是2008年借出,按照約定陳先生最遲2011年要還清借款,而當陳先生沒有履行約定時,王女士應該在2013年內就要對陳先生進行起訴。可惜王女士自己沒有重視,一拖再拖,導致訴訟時效過了,所以法院也沒法給王女士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延伸
權利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往來,保留證據證明自己曾經催討:
債務人願意配合的
重寫還款計劃,要求雙方簽字,訴訟時效將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對賬要求雙方簽字或蓋章,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如因催討債務產生路費,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需要保留妥當。
如原先無擔保人的,可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債務人不願配合的
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見證作為證人,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錄像等(內容需有明確對象和指向爭議債務,也就是説要出現姓名,談話內容為該筆債務的內容)。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上述證據證明曾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有機構介入的情況:
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可在移動微法院小程序上提交起訴材料,原訴訟時效中斷。
調解或仲裁: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來源:法拉理、錢江晚報、網絡、廣州普法
審核:吳雪峯袁萍編輯:陳俏麗
2020年第1083期(總第25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