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修訂發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自2月15日起施行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綜合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1月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修訂了《辦法》。

《辦法》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並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增加證監會作為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同時完善了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因素等內容。

《辦法》明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啓動審查後,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啓動審查後,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對保障國家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網信辦就《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今天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辦法》修訂背景?

答: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通過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活動進行審查和對部分重要產品等發起審查,對於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我們據此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範圍,並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問: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的結果有幾類?

答: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們始終支持境內企業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辦法》明確“掌握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啓動審查後,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啓動審查後,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問:如何理解網絡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數據處理活動?

答:根據《數據安全法》,數據處理活動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辦法》重點聚焦的是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上述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問:網絡平台運營者何時申報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

答:網絡平台運營者應當在向國外證券監管機構提出上市申請之前,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問: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如何提交申報材料?

答: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具體工作委託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承擔。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等任務。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設立網絡安全審查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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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