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台胞台企可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及林地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針對“農林22條措施”涉及林地經營權的內容,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國家林草局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在17日國台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應詢作了解讀。朱鳳蓮表示,台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農林22條措施”第2條提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胡元輝介紹説,根據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相關規定,台胞台企可依法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户、林業企業等林業經營者手裏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具體過程中,台胞台企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通過地方人民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應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

朱鳳蓮補充介紹説,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

有記者問,“農林22條措施”第14條提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林草種苗生產經營。請具體介紹這條措施。

胡元輝表示,林木種苗繁育,包括草種繁育,屬特許經營範圍。在該領域,台胞台企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只要達到種子法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從事林木種苗的培育和經營。

他説,目前持有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林草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台企,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這些企業主要從事園林綠化苗木和花卉的生產經營,對當地農民增收就業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對發展當地經濟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