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自己的銀行卡就能隨便出售嗎?當心牢獄之災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綜合

只要是自己的東西就能隨便變賣嗎?鄭某就為這種行為“買單”——因為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檢察機關認為其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日,海淀檢察院通報了該案。

新華社資料圖

去年7月,鄭某陷入經濟上的困頓,一個“朋友”向他推薦一種來快錢的方法:先去通訊營業廳辦理電話卡,然後去各類商業銀行辦理儲蓄卡及U盾,並將新辦理的銀行卡、U盾及電話卡賣給“收卡人”。考慮到自身經濟窘迫,辦卡流程簡便,能快速拿到薪酬,鄭某在本市海淀區多家銀行,共辦理5張銀行卡並對外出售,獲利上千元。

家住湖南益陽的杜某,是一位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詐騙集團冒充户籍所工作人員、警官及檢察官對其開展電信詐騙,告知杜某涉嫌一起非法入境案件,需調查其名下銀行卡資金流水。杜某在驚嚇之中陷入錯誤的認識,將自有資金匯入鄭某所出售的銀行卡中。

經查,鄭某所出售的5張銀行卡在辦卡次日的流水超過30萬元,而這些錢匯入鄭某賬户後,又分別匯入其他賬户,最後被詐騙分子所得。

檢察官介紹,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且,按照法律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個人銀行卡、手機卡等。本案中,鄭某存在僥倖心理,覺得自己對後續犯罪行為不明知,因而不會觸犯刑律,然而,這種狡辯無法為其“幫助犯罪”的行為開脱。

檢察官還提醒道,自2017年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户(卡)或支付賬户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户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户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户。對經設區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為不法分子用於電信網絡詐騙作案的涉案賬户,將對涉案賬户開户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户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户暫停全部業務。

此外,公民要提高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與自身信息密切相關的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等;上述卡片丟失時,持卡人要及時掛失;棄用時要辦理註銷業務並將卡片徹底銷燬。不要貪圖蠅頭小利而私自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及手機卡。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記者 | 高健 通訊員 | 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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