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築實規範之路

民間借貸築實規範之路

周建平 攝

民間借貸築實規範之路
民間借貸築實規範之路

本版製圖 莊豪

撰文 朱澤軍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作為銀行金融的有益補充,民間借貸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但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尤其是存在的盲目、無序、隱蔽、紛亂等問題。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它對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實體與程序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民間借貸出現了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該《規定》作了修正,並於今年8月20日起施行。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據法院統計,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數量不斷上升,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其已成為基層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的重頭。新實施的《規定》劃定了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相比於原先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標準,可以看出,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明顯降低。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現在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有近10%和20%的下降幅度。根據這個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雖然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什麼要作如此大幅度的調整呢?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借款人還款困難,包括道德風險在內的各種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因此,新《規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目的是讓民間借貸迴歸原有功能,剎住經濟生活中的泛金融化傾向,以減少金融風險,使民間借貸不再成為暴利行業。以順應時代需要,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今年國慶前夕,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修正的《規定》施行後第一例民間借貸糾紛案。本案原告江某訴稱,唐某等應向其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7月1日尚欠利息3000元,並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此案審理時,被告唐某表示,他願意支付自己原先承諾的,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但法官向當事人釋明,該案將適用新《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突破所規定的利息上限。最後,雙方當事人按照新《規定》重新計算了利息,並達成了調解協議。

依法確認保護民間借貸合同效力

一年前,付某因經商需要,找朋友曹某借款。兩人經商定,以曹某所掌控的企業之名向銀行貸款,再將此款轉借給付某,借款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之後,因付某未及時償還借款本息,曹某起訴追討,要求付某歸還借款,並支付約定的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所簽訂的名為借款協議,實為貸款轉借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曹某向銀行貸款後轉借給付某,但出借利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兩倍,曹某的這一行為,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牟利,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雙方所籤貸款轉借協議為無效合同。據此,法院駁回了曹某的訴訟請求。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依法處理包括民間借貸糾紛在內的民事案的一條重要原則。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曹某訴付某的這起糾紛中,實際上的“高利轉貸”行為是對國家金融秩序的一種破壞。對此,所有進行民間借貸活動者,必須有清醒的認識。新《規定》明確規定,凡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等情形的,行為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都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約束職業放貸人 限定放貸行為

現在,民間借貸在一些地區呈現職業化傾向,並因此出現了所謂的“職業放貸人”,這些人或由個人出面從事高息放貸,或掛着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企業放貸,其出借行為具有明顯的反覆性、經常性,其出借款項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不少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已危害到正常的金融秩序,其中不乏高利貸、“套路貸”等不法放貸和虛假訴訟行為,並引發諸多刑事犯罪及社會治安問題。

對此,新《規定》設置了相關規定予以防範,把“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歸屬於“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範圍,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限定。

針對職業放貸人頻現的情況,我市基層法院從兩年前開始,向社會公佈職業放貸人名錄,提醒人們注意相關風險。此外,各法院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範性意見,強化對職業放貸人案件審查力度,並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全面推行誠信訴訟承諾制度,向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當事人釋明高利轉貸、“套路貸”以及虛假訴訟的嚴重後果,引導當事人對自身行為預警預判。同時,對發現的職業放貸人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還向税務部門發送《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由税務部門依法徵税。鄞州法院曾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判決伍某須支付谷某借款本金、利息等2.3萬餘元。但法官在執行該案時發現,谷某2019年3月曾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税費的會議紀要》等規定,鄞州法院立即向税務部門發送《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谷某因此被徵收增值税、城建税、個人所得税合計5200餘元。

鄞州法院負責人表示,由於一系列針對性措施的實施,民間借貸案件收案量大幅減少,職業放貸人涉案數明顯下降。而新《規定》的施行,將更有利於發揮司法引導、預測功能,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領域的非理性和投機氛圍,降低民間借貸風險向金融機構傳導機會。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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