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司機開車撞了別人的房屋,賠了6萬元,保險索賠,會賠嗎?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綜合

機動車駕駛員開車將別人的房子、車子損毀了,在沒有取得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或者未經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損失進行定損的情況下,與受害人達成財產損失賠償協議,並且按協議約定支付了賠償費用。

對於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會按被保險人(駕駛人)實際賠償三者的費用進行賠償嗎?對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與交通事故中的人傷賠償不一樣。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相對來説比較好確定,因為,人傷損失有傷者住院醫療費發票、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司法鑑定意見書、工資收入證明、居住證明等材料,賠償費用就基本可以確定了。而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相對來説,費用確定要難一些,原因是財產損失專業性強,一般人不知道價格。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費用,會出現車主、駕駛人不同意,車主、駕駛員提出的費用,受害人不同意。

案例:有位老師開車途中,不小心發生單方事故,將路邊的房屋撞了。房主提出賠償10萬元,在當地政府調解委員會調解下,教師與房主達成協議,賠償房主房屋損失6萬元,並實際支付了該費用,有收條。老師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遇到了問題,保險公司説房屋損失沒有這麼高,定損金額只有2萬元,超過部分不同意賠償。保險公司的説法,有道理嗎?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按過錯責任分攤損失。交強險的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按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或允許的駕駛人首先應當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與保險公司一起確定賠償費用,否則,保險公司有權確定損失,對於超出核定部分,是不賠償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託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按上述條款,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中,認可自己確定的定損金額或鑑定金額,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而支付給三者的費用,保險公司不會賠償,因此,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條款有約定。當然,對於商業三者險,按保險法的第十七條規定,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投保人明確説明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生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