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檢察監督查清被執行人“身家”
“魏某有輛寶馬車還有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近日,周某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2020年6月17日,江某與周某簽訂訂貨協議,次日周某為此與魏某簽訂原料採購合同。因魏某無法供貨,2020年8月初,經柯橋區法院司法確認,三人之間分別解除合同,周某應返還江某預付款1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3.3萬元,魏某應返還周某貨款19萬元並賠償損失3萬元。但魏某未自覺履行,導致周某亦未履行,江某、周某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均未執行到錢款。於是,周某向柯橋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執行監督申請書。
受理監督申請後,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查詢,發現周某所指的寶馬車並未登記在魏某夫妻名下,而是登記在高某名下,可是魏某竟多次為該輛寶馬車處理違章記錄。此外,魏某還多次為案涉寶馬車支付停車費。“2020年以來,魏某一直都是開着這輛汽車進進出出的,這車不是他的還能是誰的?”周某向檢察官表示。
得知這一情況後,檢察官懷疑,魏某存在有意將寶馬車登記在他人名下,以逃避法院執行的情形。隨即,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對此開展了全面調查,又有了新發現--魏某持有某公司100%的股權,而且這家公司處於實際經營中,但是魏某的主要銀行賬户資金進出極少,“既然魏某有在正常經營的公司,那他的收入都去了哪裏?”
經進一步調查,檢察官發現魏某主要通過電子支付賬户進行資金收支,其電子支付賬户上的資金進出金額已累計超過5萬元。同時,其公司賬户上也有諸如工資、差旅費、倉庫租金等多項經營相關資金流水記錄。種種證據表明,魏某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為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打擊拒執犯罪,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凍結魏某持有的公司股權,並向公安機關移送魏某的犯罪線索。刑事立案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並以車輛代持為切入點,查明魏某及其配偶每月都會轉賬給寶馬車登記的車主高某,用於歸還車貸,確保案涉寶馬車可供法院執行。
在證據事實面前,魏某承認了寶馬車的確系他實際所有,原來,2018年,他因徵信問題借用朋友高某的名義購買寶馬車並辦理了車貸。
最終,魏某向法院全額交納了22萬餘元執行款,法院將其中13萬餘元發放給江某,餘款發放給周某,三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一體解決,兩個執行案件同時執行完畢。
圖片:來自網絡
【來源:紹興檢察】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