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案:用不枉不縱闡釋法治正義
鮑某某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鮑毓明被指性侵‘養女’”案,調查結果出來了。
9月17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調查情況。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女方韓某某則修改了年齡。通報同時稱,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且在自認為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
而對韓某某户籍年齡變更中存在的違規辦理問題,安徽省太和縣官方也通報表示,將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追責問責。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則通報表示,已針對該案中發現的基層辦案單位和個別民警執法不規範、答覆當事人和外地警方態度簡單生硬等問題,進行了整改。
另經司法行政部門調查,美國人鮑某某在華期間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不得不説,這結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媒體曝光之初,兩個主角,一個是有錢有勢的高管,一個是柔弱的女孩,女方控訴對方性侵,加之海量的“細節”呈現,很容易偏信一方,認定鮑某某性侵“養女”是“不爭的事實”。
但輿論不是法官,是否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不能由外界輿論“一錘定音”,必須由職能部門介入,依法予以鎖定,最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處理。
從最終調查結果看,此事中沒有“強姦少女”的犯罪片情節,而是“私人糾紛鬧到公共輿論場”的狗血劇:沒性侵,沒洗腦,沒人身控制,有修改年齡,有假“收養”之名的畸形親密關係。這其中,“幼女”與“性侵”的關鍵指證,靶子都立不住。
雖然情節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樣,但實事求是的調查能讓人信服。也只有實事求是的調查處理,才能平息爭議,還原正義。就此事而言,實事求是體現在很多方面。
單從有關部門“調查介入脈絡”看,就足以排除很多人“偏袒”的疑慮。今年4月,媒體曝光後,山東及江蘇、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最高檢、公安部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徹查該案工作進行全程督導。各地公安機關的發力,聯合督導組的成立,最高司法機關的介入,體現了對此案的高度重視,也讓調查過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
再看具體調查過程,從依法訊問、詢問當事人,走訪相關證人,到固定提取各類物證、書證、視頻資料、電子數據,再到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和檢驗鑑定,這些“有板有眼”的程序性工作,讓獲取的證據更加真實可靠。
在這起風波中,韓某某的真實年齡是“關鍵”,決定了鮑某某“罪”與“非罪”。為了查實韓某某被性侵時是否屬於未成年人,有關部門查閲了韓某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詢問相關當事人和韓的親屬、同學、鄰居等知情人,並結合韓的骨齡鑑定結果,最終查明她的真實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言詞證據與物證、書證相結合,並有鑑定結論作為支撐,更驅散了人們的心間疑雲。
實事求是也體現在最終的處理方式上。是的,聯合調查結束了,鮑某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看似是“贏了”,但這還不是劇終。刑事責任可免,行政責任猶在。
根據我國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身為外國人卻“暗中”執業,屬於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並沒有什麼不妥。考慮到鮑某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公安部門處以驅逐出境,也是應有之義。
而法律無罪,也不等於道德無虧。從調查情況看,鮑某某根本就不是一朵白蓮花,在“沒有看過身份證”、知道對方有可能是幼女的情況下,還以收養之名發生關係,只不過“因對象錯誤”而“逃脱一劫”。對鮑某某來説,壓根就沒忌憚強姦幼女,只不過女方“別有所圖”改了年齡才“倖免”。
如今,雖然沒有蹲監獄之虞,但道德倫理上卻是“污點”,理應接受嚴厲的道德譴責。事發之後,涉事企業相繼與鮑某某劃清界限,表明了企業面對“失德者”的應有態度。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鮑某某涉性侵案”終於落幕,鮑某某雖然經“查證”無罪,但“懲罰”一個也不少,而基層公安機關違規辦事、辦案不規範等“伴生”問題,也在督導整改中。到頭來,一碼歸一碼,不枉不縱、實事求是,不因輿論風向就隨意定罪,也不因未涉罪就對其倫理污點放過,也體現了正義該有的樣子。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佘宗明 何睿 校對: 盧茜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