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6月4日消息,澳門特區政府新冠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當日晚間宣佈,根據海外疫情變化,澳門衞生局根據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從6月5日零時起,入境前28天內曾到過巴西、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或菲律賓的人士,須在前來澳門的直航班機或聯程航班第一程班機登機前出示7天內每次間相隔至少24小時的三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及一次血清IgM抗體檢測陰性證明或新冠疫苗接種憑證。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有關證明須為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可的檢測機構所發出,且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須為每次採樣相隔至少24小時且最後一次為登機前72小時內作出。出示虛假證明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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