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出現法定續延情形,雙方可以不續簽嗎?
女職工在“三期”時勞動合同即將屆滿,續簽還是續延?分別代表的不同法律後果,你一定要知道!
勞動合同出現法定續延情形
雙方可以不續簽嗎?
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企業就必須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實這種説法是不對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做的事情是通知勞動者續延原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
儘管在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女職工流產的,公司應當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嬰兒夭折也使女職工“三期”發生斷檔,由此將直接導致《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
“續簽”與“續延”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前者意味着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法定“續延”還是延續了上一次訂立的勞動合同。
至於“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是否作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各地有不同的執行口徑。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合同期限的順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在法律沒有對終止的情況做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違反法律關於合同終止的有關規定隨意擴大解釋,將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後果納入其中。因此,法定的順延事由消失時,合同自然終止。”
明日預告:
明天,我們將説一説女職工在“三期”時,能不能被安排加班~
文字:周斌
編輯:佳樂
圖片:東方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