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元進口燕窩無法定產品標識,女子索10倍賠償勝訴
馬女士在一網店購買一盒價值1899元的泰國進口燕窩後,發現燕窩無法定產品標識,遂起訴索10倍賠償,賣家則以泰國代購質量有保證、馬女士不是消費者為由拒賠。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了這起進口燕窩糾紛案,判決10倍賠償。怎樣的進口燕窩才符合我國的食品標準?3月15日法官就此向大家詳解。
馬女士在一燕窩商行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盒價值1899元的泰國進口燕窩。收貨後,她發現盒子上僅印有中泰雙語的品牌名及“泰國純天然燕窩”字樣,並無中文標籤,也無其他標識,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她要求賣家提供其泰國的燕窩加工企業的註冊信息、原產地證明、獸醫證明、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海關通關文書,但燕窩商行未能提供。馬女士認為這燕窩屬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近日起訴要求退款1899元並賠償10倍貨款18990元。
燕窩商行辯稱,在馬女士索要中文標籤等信息後,已回覆對方“對燕窩不放心可退回”,但馬女士卻要求5倍賠償。商行認為馬女士交易的動機不是出於生活消費,她也未實際使用這燕窩、未產生損害,所以馬女士不是消費者。
商行還提到,店鋪首頁置頂及產品詳文都已告知是為買家代購產品,買家拍下時即為知曉認可。商行代購的燕窩,均源於泰國註冊的燕窩加工廠的合格燕窩,買家既可選擇泰國直郵,也可選擇國內現貨分裝,且國內現貨也是此前從泰國帶回。因馬女士急於發貨,商行才將國內現貨打包郵寄。所以,商行不同意10倍賠償。
北京四中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產品不符合代購關係,實為對已進口的國內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係,燕窩商行未提供中文標籤及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理應退還貨款,馬女士同時應返還產品。
此外,商行提供的機票、泰國購買記錄無法證明與涉案燕窩直接相關,也未提交進貨、檢疫審批、《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等憑證,無法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及所售食品質量合格,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懲罰性賠償也並非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實際需要填補損失的基礎上,商行也沒能舉證證明馬女士購買燕窩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最終,法院判決燕窩商行應退貨退款並賠償18990元。
進口燕窩選購法律提示
因此前從部分國家進口的燕窩中檢測出亞硝酸鹽嚴重超標,國家有關部門加強了對進口燕窩的管制。根據《質檢總局關於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6號)的規定,自2017年8月25日起,只有符合《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泰國燕窩產品才能被准予進口。消費者選購進口燕窩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查驗相關燕窩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標準:
1.准予進境的只有泰國白色燕窩產品(顏色為白色、黃色或金色的可食用燕窩產品),不包括血燕產品。
2.輸華燕窩產品的加工企業應當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進行註冊。
3.除經深加工的燕窩製品外,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4.輸華燕窩產品應有泰國政府出具的原產地證書、獸醫(衞生)證書,以證明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
5.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註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註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以上標識應符合我國標準。
此外,我國目前只准予從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進口燕窩,其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兩國產的燕窩更加受到我國消費者青睞。對於上述兩國進口的燕窩產品,消費者也可根據《關於進口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關於進口馬來西亞毛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的相關規定,查驗所購燕窩產品是否具有相關資質並符合我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