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燃氣公司被處罰!國務院安委辦發佈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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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管理部網站編者按:8月31日,國務院安委辦公佈一批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是國務院安委辦為引領強化安全監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解決安全生產非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和“安全檢查查不出問題”的痼疾,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021年工作要點安排而公佈的今年以來各有關部門報送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其中兩起案例是燃氣領域關於違規使用、充裝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執法案例。
液化石油氣氣瓶屬於《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特種設備,氣瓶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等受到國家的全程管理,氣瓶充裝單位、經營者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合法合規生產、使用液化石油氣氣瓶,防止事故發生。在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開始施行之際,這批典型案例也給燃氣企業敲響警鐘,必須合法經營,預防安全事故。
以下為典型案例(第六、第七個案例)正文:
六、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常安液化氣站違規充裝超檢驗有效期氣瓶和報廢氣瓶案
202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涼城縣榮升石油液化氣經銷站進行暗訪檢查時發現,1輛運輸車運輸超檢驗有效期氣瓶和報廢氣瓶入站充裝,當場查獲已充裝超檢驗有效期氣瓶47只、報廢氣瓶8只。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烏蘭察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涼城縣常安液化氣站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者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七、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現場檢查發現,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當日6台充裝秤中顯示共進行了42瓶次充裝,而電子充裝系統顯示當日充裝記錄為10瓶次。經調查,該公司當日對32只非自有產權液化石油氣氣瓶進行了充裝,未記錄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的規定。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給予天津市武清區明軒燃氣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者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正)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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