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任性”改,你支持嗎

地名不能“任性”改,你支持嗎

近日,民政部網站掛出“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稱將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做好“修訂地名管理條例有關工作”。地名管理條例迎來大修,地名命名更名看來再難“任性”。

作為某一特定空間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實體的專有名稱,地名不僅是歷史文化的象徵,而且是各種地理實體、行政區域和居民點的標識,更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文化記憶的傳承和沿襲。在歷史的長河中,有多少地名因為天災、紛爭等自然或非自然因素,只能記載在史籍中卻不知具體位置,有的更是從此被世人所遺忘。所以,沿用至今的地名,從某些角度來看是“無價”的,而這一價值只有在它所承載的地方才能體現。

不過,隨着時代發展,適時地更換地名並無不妥。有不少的城市地名,都是經過多次變更。如把“徽州”改為“黃山”、“中甸縣”改為“香格里拉市”;有的重用古名,如把“蒼山縣”恢復為“蘭陵縣”;有的來回變動,如“襄陽”改名為“襄樊”,後又變回原名。不過,一些城市在地名更換上過於“任性”——盲目地將變更地名作為提高知名度並以此獲利的方法,不顧是否阻斷了文化傳承,也不管是否破壞了集體記憶。

其實,近年來我國一直持續開展對不規範地名的清理整治行動。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整理不規範地名的通知》,將不規範地名分為刻意誇大的“大地名”、崇洋媚外的“洋地名”、怪異難懂或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重名同音的“重地名”,進一步明確地名變更的合理範圍。但實際上,目前在我國各地仍存在一些地名不規範現象。大到城市,小到小區,“任性”命名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之所以無法根除這類怪象,根本原因還在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在此前的地名管理條例中,管理機關、程序和實體上的規定都過於籠統,各部門職責分工不甚明確之餘,也缺乏相應的協調機制。具體操作上,既沒有專門規定對地名的命名權、更名權,也沒有專業對口的監管和管理。這就容易讓心懷僥倖者有了任性的“資本”。

如今,《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公佈,有助於填補和完善地名管理相關的制度空白和缺陷,更能及時收住任性更名的口子。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除了儘快理順管理體制機制、設置正當的更名程序之外,不妨在參與機制上,搭建一個廣納良言的平台,充分吸收社會各方意見建議,讓更名決策更加科學民主。多措並舉,讓地名變更早日步入正軌,才能避免“想改就改”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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