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微信羣聊天被罵羣主不作為或擔責”話題衝上熱搜,引發關注。
最近,廣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了兩起典型案例,明確微信羣裏罵人,羣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
案例一
微信羣裏長期頻繁辱罵他人
羣主“慢作為”惹來官司
廣州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於2018年創建一個小區微信羣。但從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羣內長期頻繁發佈針對張小然(化名)的惡意辱罵言論,張小然多次在羣內及通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擔任羣主的李華髮送信息,要求採取措施,但羣主李華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於羣內發佈公告提醒羣成員注意文明用語,並於19日解散該羣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未採取其他措施。
張小然對微信羣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羣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張小然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華創建微信羣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羣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羣主管理責任,加重張小然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小然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於30日;駁回張小然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
微信羣裏雙方掀起罵戰
羣主勸阻無效解散羣不擔責
另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趙林(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創建微信羣。業主錢小吾(化名)和孫小伊(化名)都是該微信羣的成員。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孫小伊與錢小吾在微信羣因攝像頭安裝問題發生爭論,爭論中,雙方頻繁發佈惡意辱罵言論。羣主趙林在雙方爭吵期間多次勸阻,在勸阻無效果的情況下,於9月4日解散該羣。
孫小伊認為物業公司未阻止錢小吾的辱罵言論,使其名譽受到極大的貶損,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錢小吾在微信羣內發表侵害孫小伊名譽權的言論,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物業公司履行羣主管理和物業服務職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該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觀點一致,認為羣主須履行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上述義務。
法院綜合認為,物業公司雖對微信羣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但已經履行管理職責,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孫小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孫小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如何認定
羣主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廣州互聯網法院的辦案法官李朋表示,微信羣主負有對微信羣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
一是建羣行為和羣主享有的管理權限,微信軟件為羣主設定管理權限,羣主當然要為羣成員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二是網絡空間治理規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
三是基於特定身份的職責,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羣用於物業管理,應將其視為物業服務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羣主應履行工作職責,制止業主的辱罵行為。
李朋説,對微信羣主是否盡到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羣主時刻保持對羣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羣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羣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來源:羊城晚報、@廣州交通電台、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