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債打假官司,檢察機關深挖細查拆穿虛假訴訟套路……

“這場官司折騰我快兩年了,現在我不僅拿到了執行款,前天最後一筆賠償金也到位了,這多虧了檢察院的監督。”9月9日,虛假訴訟案受害人劉某給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康劍偉打來電話,感謝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為其追回55萬元借款,並讓虛假訴訟人得到應有的懲處。

這起因當事人財迷心竅而引發的虛假訴訟案,經過淄博市兩級檢察機關積極行使調查核實權、接力抗訴,最終使法院撤銷了虛假的民事調解書,並追究了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有力維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秩序。

一封舉報信

牽出虛假訴訟監督線索

“懇請檢察院予以調查,核實虛假訴訟案情,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還受害人一個公道!”2020年8月17日,一封舉報信擺在了淄博市檢察院檢察長魏玉民的桌上。

舉報人劉某在信中稱,2019年9月,本案當事人之一的鄭某為了賣房,需要先還清房屋的貸款,遂通過中介向劉某借款55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日期為2019年9月3日至10月2日,並辦理一張用於接收賣房款的銀行卡交由劉某作為抵押。然而,當10月8日最後一筆賣房款到賬後,劉某發現那張接收賣房款的銀行卡根本取不出錢來。隨後,劉某在向淄博市博山區法院起訴時才得知,鄭某名下的所有賬户均已被凍結,而剛到賬的賣房款也已被劃扣到法院執行局。

“如此的針對性不是能用‘巧合’二字就解釋過去的。”據劉某稱,看到自己的借款收不回來,心有不甘的她在向法院查詢時發現了蹊蹺:造成鄭某賬户被凍結的4起借貸糾紛案,均為同一天進行的立案、保全、執行和調解結案,而且4份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都是10月8日,也就是鄭某最後一筆賣房款到賬的時間。因此,劉某懷疑鄭某企圖通過虛構債務,賴掉欠自己的55萬元借款。

拿着近8頁紙的舉報材料,作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的魏玉民敏鋭地察覺到舉報內容具有很強的真實性。

“如果真如舉報人所説,這其中必有貓膩,需要我們從刑事、民事角度認真調查核實,還當事人公正。”在隨後召開的案件分析會上,淄博市檢察院決定由民事檢察部門牽頭,成立檢察官辦案組,抽調淄博市、博山區兩級檢察院辦案力量聯合開展調查工作。

一出空城計

受害人的借款打了水漂

淄博市檢察機關依職權受理該案後,檢察官康劍偉作為具體承辦人立即向舉報人劉某調查核實,併到博山區法院調取與舉報案件相關的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努力從中發現蛛絲馬跡。

檢察官通過調查發現,2019年7月24日,鄭某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出售鄭某名下房產一套,首付款50萬元、尾款85萬元,由鄭某負責償還該房屋的銀行貸款55萬元。為償還銀行貸款,2019年9月4日,鄭某向劉某協議借款55萬元,並約定“85萬元房款作為質押,接收房款的銀行卡交給出借方”。上述85萬元房款於2019年10月8日轉賬到户,但該款項因鄭某與錢某、賈某等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已被法院執行局劃扣。

檢察官在審閲卷宗時發現,法院據以凍結鄭某賬户的兩起案件原告錢某、賈某與鄭某系老鄉關係,另外兩起案件的原告為鄭某前妻龐某與其未成年的兒子,當事人之間關係密切。而且4起案件均系同一天起訴、同一天通過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一天進行調解、同一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起案件庭審均無對抗性,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及訴訟請求全部認可並當庭達成調解,存在明顯的訴訟異常。鄭某向錢某、賈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日期、約定歸還日期分別為2019年9月12日和9月16日。在違約一天後,二人未採取催收措施即提起訴訟的行為有悖於常理。

“最讓人懷疑的是,法院執行時鄭某名下沒有任何房產,十幾個銀行賬户只有質押給劉某的賬户有可供執行的資金。”因此,檢察官初步斷定,鄭某等人存在虛假訴訟的重大嫌疑。

一張流向圖

刑民銜接揭開案件真相

據舉報人劉某介紹,為了追回借款,她先後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向公安機關舉報立案,並向上級政府部門寫信舉報,但均因缺乏證據而沒有得到立案處理。

“明確調查方向只是第一步,能否突破案件在於能否固定好關鍵證據。”為此,檢察官充分利用民事調查核實權,採取“查銀行流水+詢問當事人”的同步措施,力求還原鄭某等人暗箱操作的每一個環節。

通過查詢相關銀行流水,檢察官發現,2019年9月10日,鄭某待賣房的首付款50萬元到達自己持有的銀行卡後,立即取現45萬元。第二天,賈某和錢某賬户中分別存入20萬元、25萬元,並於9月12日再分別將20萬元和25萬元匯入鄭某賬户,算作給鄭某的借款。鄭某取現金額與錢某、賈某兩人存入金額相同且時間緊密,存在借銀行流水偽造借款出借憑據的嫌疑。而鄭某前妻龐某主張的40萬元婚內借款,也僅是出具了銀行出賬的流水明細,沒有提供入賬明細。

2020年9月23日,在基本確定鄭某等人虛假訴訟行為的基礎上,博山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分局召開案情通報會,將鄭某等4人涉嫌虛假訴訟罪的線索向公安機關移交,根據繪製的資金流向圖向偵查人員詳細説明了當事人之間資金流入、流出的具體時間、方向,並提出23項偵查意見。

2020年10月,鄭某等3人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博山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過公安機關訊問,鄭某很快承認為逃避劉某的借款債務,在與賈某、錢某等人預謀後,製造銀行交易流水、借款合同等,虛構債務關係。後賈某、錢某等人於2019年9月17日向博山區法院起訴鄭某並申請財產保全,致使法院對鄭某賬户進行凍結,並作出裁判文書。

一紙判決書

自作聰明終歸害人害己

2021年3月29日,由淄博市檢察院抗訴的鄭某與錢某、賈某民事虛假訴訟案,經博山區法院再審,確認兩案的虛假訴訟性質,撤銷原調解書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1年2月3日,博山區檢察院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對鄭某、錢某、賈某提起公訴,3名犯罪嫌疑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3月30日,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對3人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判決,各並處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而鄭某前妻龐某提起的訴訟也在檢察機關抗訴後進入再審程序,目前正在法庭審理階段。

“本想着我們都是一個村的,昧着良心幫了個忙,沒想到惹上官司還被罰了款。”聽到法院判決後,鄭某的老鄉錢某懊悔不已。而鄭某也因為自作聰明,不僅讓自己身陷囹圄,而且為了轉移財產連累了身邊的親人朋友,最終害人害己。

■檢察官説法

根治虛假訴訟需要全鏈條打擊

虛假訴訟手段隱秘、多樣,訴訟主體雙方往往私下訂立攻守同盟,並通過複雜的操作手法偽造證據,導致虛假訴訟發現難、查處難,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而且在查處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然而,作為肩負查處虛假訴訟主導責任的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卻因法律制度的制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能作用的發揮——作為一項非強制性權力,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在調查對象拒絕配合時,缺乏有效力。

本案中,鄭某以借款等名義讓人起訴了4筆共計120萬元的債務,資金流向迂迴曲折,隱蔽性強,僅憑單一部門難以查實犯罪事實。從淄博市檢察機關對本案的辦理過程可以看出,在現有制度框架內,藉助虛假訴訟入罪的契機,建立起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監督各環節的閉環式打擊體系,可以有效彌補公檢法三部門在打擊虛假訴訟中的協作空當。這就需要,對內,加強民事與刑檢等部門的協同調查,健全線索移送、案情通報、協作調查、信息共享等機制,形成有效的內部合力;對外,將調查核實後成熟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查實,或由刑事檢察部門進行立案監督,藉助刑事措施固定案件所需的證據,以全方位的合力打擊虛假訴訟,可更加有效地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司法秩序。(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 康劍偉)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郭樹合 王文斌 康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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