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遭“合法侵權” 種業原始創新保護緣何這麼難?
屢遭“合法侵權”, 種業原始創新保護 緣何這麼難
[必須在法律制度層面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違法侵權的執法力度,營造鼓勵創新和公平競爭的環境,才能徹底改善我國種業創新和發展生態,推動行業繁榮。]
深瞳工作室出品
採 寫:本報記者 俞慧友
策 劃:林莉君
41.58萬元!
這是湖南袁創超級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袁創公司)收到的一筆侵權賠償款。
兩年多前,袁創公司發現,自己在福建省三明市委託他人制種的超級稻品種遭侵權盜用了。
在賠償與責任“掰扯不清”的情況下,袁創公司一紙訟書,將涉侵權的福建天力種業有限公司和安徽荃銀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被告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調解……終在一年多時間後,以賠償金和一審訴訟費共計41.58萬元,結束了官司。
“這是我們第一次起訴侵權。”袁創公司董事長楊雅生告訴科技日報記者,語氣頗為無奈,原因也很辛酸:實在不堪各種“花式”侵權、各種曲折維權。
“打好種業翻身仗必須依靠科技創新。要增強科技創新動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勢在必行!”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中化集團董事長寧高寧説,“必須在法律制度層面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違法侵權的執法力度,營造鼓勵創新和公平競爭的環境,才能徹底改善我國種業創新和發展生態,推動行業繁榮。”
寧高寧的話,説到了諸多致力於原始創新的育種家心坎兒裏。
“模仿式創新、修飾性育種如果一直被保護,大家的原始創新積極性都會受挫。”雜交水稻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鄧啓雲説。
心塞!
原創品種遭遇“花式”山寨
“從2011年到2019年,不完全統計,我們投入到品種選育方面的科研經費達14億元左右。截至目前,研發出了隆兩優等一系列優質高產抗病的雜交水稻新品種。不過,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78文本(我國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遵循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公約1978年文本),僅僅保護品種,對種質資源、創新性狀、基因產品都沒有保護,原創性成果很容易被侵權。企業投入大量人力、財力、時間、精力做育種研發,最後甚至我們的品種還沒出來,就已經被他人‘合法侵權’了。長期下去,企業研發投入、研發人員創新激情都會大打折扣。”隆平高科副總裁、水稻首席專家楊遠柱説。
隆平高科是我國種業界龍頭企業,科研成果豐碩,但也因此成為被剽竊侵權的“重點對象”。
楊遠柱談到公司花費十多年時間育成的一個優質矮杆抗倒的不育系“湘隆628S”。“我們推薦它參加湖南省兩系不育系育性鑑定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就被他人非法雜交改良了。結果,我們的品種還沒進入市場,人家改良的品種就出來了,還是合法的。”楊遠柱對此有點哭笑不得。
這並非個例。記者瞭解到,我國種子行業侵權較為嚴重,侵權方式亦很“花式”:有直接用他人熱門品種,換自己品種或已審品種名字套牌的;有以未審品種套上審定號的;有品種還在審定過程中,或正要走上合理化規範推廣時,發現資源已經被盜走,變成“新品種”待審上市的……
“這些行為不僅影響專家源頭創新研發動力,對種業產業化發展、市場有序競爭都極為不利,會影響到國家發展現代種業戰略的落地,以及種業成果的精準轉化。”廣東鮮美種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鮮美公司)董事長葉元林説。他還談及市場上存在的一種怪象:通常,各類正規例行的檢查抽樣等,主要瞄準較規範的企業。一些規模小的企業,容易被漏檢,也間接造成了侵權現象的加劇。
“説起來我國以多種方式組織開展品種審定, 每年過審新品種很多,但其中真正原創性品種到底有多少?”葉元林反問。
痛心!
山寨侵權“理直氣壯”
鮮美公司與廣東農科院水稻所聯合推出了一種廣東優質秈稻新品――絲苗米“19香”。但就在他們去年剛完成試驗,通過審定時,卻發現臨近省市場上竟出現了“19香”的各種“親戚”, 更有一家侵權單位不僅不承認侵權,還打算“倒打一耙”。
“正規掛牌上市或規範公司,原創技術通常較強,這卻增加了它們被侵權的概率,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弱勢羣體’。”葉元林苦笑着説。
種業侵權緣何難以制止?科技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專家普遍認為與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參照的法律文本太低有關。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測試處處長陳紅介紹,1999年4月23日,中國政府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遵循UPOV公約1978年文本。由於未設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對原始育種創新保護不足,造成模仿性、修飾性育種行為氾濫。“一定程度上,確實打擊了科研人員原始創新的積極性和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業界甚至傳出‘誰搞原始創新,誰就是冤大頭’的説法。”
以鄧啓雲團隊重大原創成果Y58S親本為例,他人僅需對Y58S的一些非主要性狀稍加修改,或以之為親本育出新品種,這些“衍生品種”在78文本中,與原始創新品種一樣,都屬於合法範疇。
但原始創新有多難?仍以Y58S為例,鄧啓雲介紹,自己1989年開始從事雜交工作,這項科研成果到2001年才實現遺傳穩定,2005年方獲審定,前後經歷了16年。而這,還是在他的科研進展一切較順利的前提下。但是,對Y58S進行“衍生”改造,僅三四年時間就足夠了。
“育種家經過十幾年甚至二十多年才研究出的原創性品種,被‘合法侵權’,很容易打擊原始創新積極性。”雜交水稻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吳俊的話語中不無擔憂。
“我們近五年,平均每年研發經費投入約佔主營業務的15%左右。大研發投入下,自己的成果還沒來得及到市場變現盈利,別人的仿製品種倒先走入市場了。這對致力於做原始創新的企業而言,打擊是很大的。”楊雅生説。
“育種行業科研週期長,風險也較大。研究起來難,成果被盜卻很容易。種業就像‘露天工廠’,除輔助性工作可在實驗室做一部分外,選育品種最終都得在田裏。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相比工業領域的要困難得多,需要國家以強制力保護,以法律剛性約束,強制衍生品種對原創品種的引用,給予必要的承認和利益回報。”湖北省技術市場協會理事長袁國保説。
“我國水稻育種技術在世界領先,不存在‘卡脖子’問題。但如果原始創新成果總被剽竊,會卡了科研人員原始創新激情的‘脖子’。久而久之,品種‘多亂雜’及種業產業弱的問題都難以解決。我們要樹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意識’。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就是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鄧啓雲説。
費勁!
原創維權讓人“心太累”
在我國種業界,與侵權容易相對應的,還有維權難。
“這些年,我們經常被侵權。去年在海南、福建,就抓到了不少生產我們優質品種的企業。但尷尬的是,維權難度太大了。”楊遠柱説。
隆平高科風控法務部部長江華介紹,種業侵權維權有着調查難、取證難、索賠難、維權成本高等難點。“品種侵權繁殖活動具隱蔽性,侵權品種銷售也具隱蔽性,農業執法部門在無明確檢測報告的情況下,不會輕易啓動調查程序並採取措施。索賠的話,通常案件訴訟後判決賠償金額較少,多數情況下還不足以抵消維權成本。部分案件即使判決,但如果侵權人缺乏履行能力,也會導致民事賠償判決無法執行。”
這也正是袁創公司屢遭侵權,卻很少上訴的原因。
調查中記者還了解到,現有被發現的侵權案例遠低於未被發現的。“發現侵權多數要靠‘偶遇’。”鄧啓雲説。
“我國建立了懲罰性賠償機制,但按種子法和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對侵權行為只有1―3倍賠償。我們認為,實際發現的侵權行為,遠低於實際發生的侵權行為。所以,發現一起就要嚴懲一起,還要及時向社會公佈,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陳紅説。
此外,陳紅稱,現有新品種保護制度保護範圍過窄,也是維權難的原因之一。
根據種子法和新品種保護條例,對未經權利人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重複使用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才界定為侵權行為。
生產在種子基地,銷售在市場終端。這兩個環節外,還有大量容易產生維權和執法的環節,如種子的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以及利用授權品種產生收穫材料和直接加工品等環節,都未被列入侵權範圍,導致了維權渠道、執法途徑不通暢。
“擺在倉庫裏的常規小麥、粳稻、大豆,既可作種子還可作糧食,到底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穫材料?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就不容易界定。但這些都必須要明確。”陳紅説。
維權難,還涉及執行層面的市場執法和保障問題。我國新品種保護的執法,有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行政執法主要靠行政部門實施。但近年來,機構改革過程中關於種子行政執法這一塊被相對弱化了。
比如,根據種子法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可開展品種權行政執法。但現有問題是,不少縣級執法部門並不太瞭解新品種保護。
陳紅曾在青海省某縣掛職副縣長,但他調研過這個縣和周邊幾個縣,整體都不太清楚有新品種保護這件事。“如此情況,權利人在權利受侵害後,如何維權?這也看出,種子法對品種權行政執法由‘省級以上行政部門’改為‘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的實施效果並不理想。”陳紅説。
他認為,最高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法庭,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從司法上對品種權侵權案件集中管轄,加大查處力度的有效做法,值得行政執法管理部門學習借鑑。
疾呼!
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從國家層面看,我們呼籲和支持植物新品種保護的91文本出台。要鼓勵原創,首先要尊重原創,用法律、規章來規範知識產權分享的激勵政策、制度,鼓勵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湖南農業大學農學院院長唐文邦説。
而這,幾乎也是致力於原始創新的育種專家及種業企業的共同呼聲。目前,國家水稻良種重大科研聯合攻關組的35個單位已簽署了協議,率先試點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
記者瞭解到,91文本與現行78文本,最重要的區別就在於“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91文本中,用他人原創成果進行模仿、修改,只要主要性狀與原創品種一致,就被認定為“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可以申請品種權,但未獲原創品種權人授權,則不能進行商業開發。
如此一來,“小修小改”的品種就不再能合法地、大張旗鼓地侵權原始創新品種了。
與專家呼籲91文本出台的意見相較,北京市開越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植物新品種保護訴訟和非訴訟活動18年的律師梁順偉認為,78文本有改進的空間。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我認為強化的點要放在‘發揮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在植物新品種創新保護方面的職能’上,這也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梁順偉説。
他介紹,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無論種子法還是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在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上都是“植物新品種損害到社會公眾利益時,行政執法部門才能做出行政管理處罰”。否則,只能根據權利人申請,或利害關係申請進行調解。因此,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行政執法部門基本處於沒有太多積極作為的狀況中。
不少行政部門認為種業侵權並不危害社會公眾利益,只是侵犯了權利人私權。因此,權利人基本是以“民事保護”方式,找證據去法院訴訟,或根據法律規定,在維權中扮演“舉報人”角色。
但在梁順偉看來,侵權原創種業成果不只是權利人“私權”受到損害。“不保護創新,會影響創新積極性。這看起來似乎只是影響的權利人,但實際上從社會效果看,是損害了行業和國家的利益。我國行政執法體系完備。特別是改革後,各地包括縣市級都形成了綜合農業執法部門。如果再給予他們新品種保護方面的行政職權,執法力度將會加大很多。”梁順偉説。
他建議現有78文本加大執法和司法力度,通過賦予行政管理職權,進一步促使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植物新品種方面積極作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植物新品種行政保護制度。再結合司法保護和權利人的自我保護,這一問題應該能得到較好的解決。
“我們呼籲,農業主管部門加大對種企品種維權打假工作的支持力度,對成功維權的案例給予種企在維權成本方面的資金支持。”江華説。同時,他也呼籲農業執法部門加強一線執法隊伍人員配備,提高其專業業務水平及執法能力。“當然,種企也要承擔起保護自身合法品種權的主體性責任,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品種權保護力度,包括加強品種知識產權管理、組建維權打假團隊等。”